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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辅助食品 鸡肉菜糊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3/11  

婴幼儿辅助食品 鸡肉菜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  1990-01-01实施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73—1981《婴幼儿食品罐头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肉菜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瘦鸡肉和善茄(或蕃茄酱)、胡萝卜等蔬菜为原料,经配制加工适于5个月以上婴功儿食用的鸡肉菜泥。
  2 引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检验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测定方法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QB 220 罐头食品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婴儿 指年龄在12个月以内的小儿。
  3.2 幼儿 指年龄在1~3周岁的小儿。
  4 产品分类
  按形态分成泥糊状和碎泥状二类
  4.1 泥糊状:吞咽前不需咀嚼的细泥。
  4.2 碎泥状:含有适于锻齿要求的碎块。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见附录A“原料要求”(补充件)。
  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色 泽

呈橙红色或黄白色,有光泽,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鸡肉和蔬菜混合加工后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焦糊味及其他气味

组织、形态 

泥糊状:粒子细小均匀,吞咽前不需要咀嚼

碎泥状:含有适于婴幼儿锻齿要求的碎块,碎块大小在5mm以下

稀稠适中,开罐后允许有少量析水现象

  5.3 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蛋白质,%

≥3

脂肪含量 

不超过产品蛋白质实际含量

净重公差,%

±5,每批平均重量不低于净重

干燥物,%

≥10

总钠量,%

≤0.2

  5.4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锡(以Sn计),mg/kg≤

200

铜(以Cu计),mg/kg≤

5

铅(以Pb计),mg/kg≤

0.5

砷(以As计),mg/kg≤

0.5

汞(以Hg计),mg/kg≤

0.02

微生物 

无致病菌及因微生物作用引起的腐败象征

  5.5 产品不得使用:味精、香辛料、防腐剂。
  5.6 样品缺陷分类按表4规定。
  表4

严重缺陷

      有明显异味

      存在有害杂质

主要缺陷

      有一般杂质

      蛋白质达不到规定指标

一般缺陷

      净重超过公差允许值

      干燥物达不到规定指标

      脂肪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1%以上

      总钠量超过标准规定

      有黑点或锅垢碎屑之类粒子

      有异色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查
 按QB 220之二“感官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 营养成分及理化检验
  6.2.1 蛋白质
  按GB 5009.5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2 脂肪
  按GB 5009.6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3 净重公差
  按QB 220之三“物理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4 干燥物
  按QB 220之四“化学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5 总钠量
  按QB 220中“氯化钠的测定”检验,然后换算为总钠量,缺陷品按表4分类。
  6.3 卫生检验
  6.3.1 砷
  按GB 5009.11检验。
  6.3.2 铅
  按GB 5009.12检验。
  6.3.3 铜
  按GB 5009.13检验。
  6.3.4 锡
  按GB 5009.16检验。
  6.3.5 总汞
  按GB 5009.17检验。
  6.3.6 微生物检验
  按GB 4789.26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班产不足1000罐(瓶、袋)时,也可将同一规格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7.2 每一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产量不足10000罐(瓶、袋),取样品3罐(瓶、袋),10000罐(瓶、袋)以上(含10000罐)取样6罐(瓶、袋)作检验。
  7.3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4 交收检验
  7.4.1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净重公差、干燥物、蛋白质、脂肪、总钠量和微生物指标7个项目。
  7.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
  a.任一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者;
  b.有严重缺陷;
  c.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
  7.4.3 不足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主要缺陷,判该批产品为不合?/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