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对GB 2717—81《酱油卫生标准》进行修订时,保留了GB 2717—81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情况而又不妨碍国际通用的内容,并将酱油卫生要求分为两类,即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各类内容较原标准稍有变动。 本标准于1981年首次发布,1996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2717—8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国内贸易部北京食品酿造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秀英、胡克强、钟冠山、朱荭、白晓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油的定义、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储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酱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1—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09.1—1996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GB/T 5009.39—1996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酱油 以粮食和其副产品为原料,经过酿造工艺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产品。 3.2 烹调酱油 不直接食用的,适用于烹调加工的酱油。 3.3 餐桌酱油 既可直接食用,又可用于烹调加工的酱油。 4 卫生要求 4.1 具有正常酿造酱油的色泽、气味和滋味,无不良气味,不得有酸、苦、涩等异味和霉味,不混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霉花浮膜。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项 目 |
指 标 |
氨基酸态氮,% ≥ |
0.4 |
总酸(以乳酸计,适用于烹调酱油),g/100ml ≤ |
2.5 |
砷(以As计), mg/kg ≤ |
0.5 |
铅(以Pb计), mg/kg ≤ |
1 |
黄曲霉毒素B1 ug/kg ≤ |
5 |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规定 |
表2
项 目 |
指 标 |
菌落总数(适用于餐桌酱油),个/ml ≤ |
30 000 |
大肠菌群,MPN/100ml ≤ |
30 |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
不得检出 |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本标准4.1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按GB/T 5009.39规定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2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采样方法 6.1.1 理化指标检验采样依据GB/T 5009.1规定。 6.1.2 微生物指标检验采样依据GB 4789.1规定。 6.2 产品的判定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中的各项指标,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时即为不合格产品。 6.3 产品的复检 各项指标复检时均应加倍采样。 6.4 如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发生异议,由省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复检,并以其检验结果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