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味精卫生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3/11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20—1996

1996-11-27发布 199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  言

    在对GB 2720—81《味精卫生标准》进行修订时,保留了GB 2720—81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情况而又不妨碍国际通用的内容,在卫生要求中对味精中谷氨酸钠的含量进行了限定。
  本标准于1981年首次发布,1996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2720—8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国内贸易部北京食品酿造研究所、山西省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秀英、胡克强、钟冠山、朱荭、孟海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味精的定义、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味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43—1996 味精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味精
  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谷氨酸钠产品。
  4 卫生要求
  4.1 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味精的色泽、滋味,不得有异味及夹杂物。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谷氨酸钠,%        ≥

80

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

锌(以Zn计),mg/kg≤ 

5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本标准4.1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GB/T 5009.43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