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花生、棉籽、芝麻、葵花籽、油菜籽、玉米胚芽、油茶籽、米糠、胡麻籽为原料,经压榨、溶剂浸出精炼或用水化法制成的食用植物油。 1 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下表。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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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葵花油、胡麻油、茶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 ≤ |
4 |
棉籽油 ≤ |
1 |
过氧化值,meq/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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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葵花油、米糠油 ≤ |
20 |
菜籽油、大豆油、胡麻油、茶油、玉米胚芽油、棉籽油、麻油 ≤ |
12 |
羰基价,meq/kg ≤ |
20 |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 ≤ |
50 |
棉籽油中游离棉酚,% ≤ |
0.02 |
砷(以As计),mg/kg ≤ |
0.1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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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 ≤ |
20 |
其他植物油 ≤ |
10 |
苯并(a)芘,ppb ≤ |
10 |
3 检验方法 按GB 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执行。食用植物油中苯并〔a〕芘检验方法按GB 5009.27《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方法》中第一法:荧光分光光度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防疫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苯并〔a〕芘由广西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