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类别:ny-行业标准(农业),关键词:无公害食品鸡肉,标准号:ny5034-2001,标准名称:无公害食品鸡肉,标准分类: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日期:2001-9-1,实施日期:2001-1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鸡肉产品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鲜、冻西装鸡或分割鸡肉产品质量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是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1996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 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35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6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7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8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管理准则 ny 5039 无公害食品 鸡蛋 sn/t 0212.2 出口鸡肉中二氯二甲吡啶酚残留量检验方法 甲基化-气相色谱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屠宰前的活鸡应来自非疫区,其饲养过程符合ny 5035、ny 5036、ny 5037 、和ny/t 5038 的要求,并经检疫、检验合格。 3.1.2 屠宰加工 活鸡屠宰应按ny 467要求,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加工。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防腐剂、添加剂及人工色素。 3.2.1 分割 分割鸡体时应先预冷后分割;从活鸡放血至加工或分割产品到包装入冷库时间不得超过2h。 3.2.2 整修 分割后的鸡体各部位应修剪外伤,血点、血污、羽毛根等。 3.3 冷加工 需冷冻的产品,应在-35℃以下环境中,其中心温度应在12h内达到-15℃以下。 3.4 感官指标按gb16869 规定执行。 3.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 |
指标 |
解冻失水率,% ≤ |
8 |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
15 |
汞(Hg),mg/kg ≤ |
按GB16869规定执行 |
铅(Pb),mg/kg ≤ |
0.5 |
砷(As),mg/kg ≤ |
0.5 |
六六六(BHC),mg/kg ≤ |
0.1 |
滴滴涕(DDT),mg/kg ≤ |
0.1 |
金霉素,mg/kg ≤ |
1 |
士霉素,mg/kg ≤ |
0.1 |
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mg/kg ≤ |
0.1 |
呋喃唑酮,mg/kg ≤ |
0.1 |
氯羟吡啶(克球酚),mg/kg ≤ |
0.01 |
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
指标 |
菌落总数,cfu/g ≤ |
5×105 |
大肠菌群,MPN/100g < |
5×105 |
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按gb/t 5009.44-1996规定的方法检验。 4.2 解冻失水率 按附录a 执行。 4.3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1996中4.1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铅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土霉素、金霉素 按gb/t 1493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9 磺胺类 按ny 5029 相关测定方法执行。 4.10 呋喃唑酮 按ny 5039相应测定方法执行。 4.11 氯羟吡啶(又名二氯二甲吡啶酚、克球酚) 按sn/t 021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1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4.1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1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15 产品中心温度 4.15.1 温度计 -20℃~50℃的非汞柱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温度测量仪。 4.15.2 测定步骤 用直径略大于温度计直径的钻头,钻至肌肉深层中心。拔出钻头,立即将非汞柱温度计(或其他温度测量仪)插入肌肉深层,3min后读取温度计所示温度。 5 标志、包装、贮存 5.1 标志 内包装(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1和gb/t 6388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应全新、清洁、无毒无害。 5.3 贮存 分割冻鸡产品应贮存在-18℃以下的冷冻库。库温一昼夜升温不得超过-1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解冻失水率的测定 a.1 仪器和工具 电子秤:感量1g; 温度计:-10℃~50℃,分度值1.5℃。 a.2 测定步骤 将铁丝网置于搪瓷盘内,并使铁丝网与搪瓷盘底部的距离大于2cm。从抽取的样品中切取约1000g~1200g,用电子秤称量后置于铁丝网上。在样品上覆盖塑料膜,使样品在15℃~25℃自然缓冻。待样品中心温度达到2℃~3℃时,用电子秤称量。再次样品置于铁丝网上放置30min,称量。重复放置30min再称量,直至连续两次称量差不超过20g。 a.3 测定结果的表述 样品解冻失水率按式(a.1)计算: m-m1 x(%)=————×100……………………………(a.1) 式中: m x——样品解冻失水率,单位为百分率(%); m——样品解冻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样品解冻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a.4 同一样的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平均值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