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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卫生审查标准 饮料厂良好生产规范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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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厂生产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生产人员、成品贮存与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水果、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花、叶、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果肉、糖类、香精香料、液体二氧化碳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碳酸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和其他饮料的工厂。 2 引用标准 GB1917 液体二氧化碳标准 GBJ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0789 软饮料的分类 GB1167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6321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GB2759.2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GB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3 定义和种类 3.1 碳酸饮料(品)(汽水)类 carbonated drinks 3.1.1定义 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制品。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3.1.2 种类 包括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低热量型和其他型。 3.2 果汁(浆)及果汁饮料(品)类 fruit juices(pulps)and drinks 3.2.1定义 用新鲜或冷藏水果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3.2.2种类 包括果汁、果浆、浓缩果汁、浓缩果浆、果肉饮料、果汁饮料、果粒果汁饮料、水果饮料浓浆、水果饮料。 3.3 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品)类 vegetable juices and drinks 3.3.1 定义 用新鲜或冷藏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3.3.2 种类 包括蔬菜汁、蔬菜汁饮料、复合果蔬汁、发酵蔬菜汁饮料、食用菌饮料、藻类饮料、蕨类饮料。 3.4 含乳饮料(品)类 drinks containing milk 3.4.1定义 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3.4.2 种类 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 3.5 植物蛋白饮料(品)类 vegetable protein drinks 3.5.1 定义 用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m/V)。 3.5.2 种类 包括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和其他植物蛋白饮料。 3.6 茶饮料(品)类 tea drinks 3.6.1 定义 用水浸泡茶叶,经抽提、过滤、澄清等工艺制成的茶汤或在茶汤中加入水、糖液、酸味剂、食用香精、果汁或植(谷)物抽提液等调制加工而成的制品。 3.6.2 种类 包括茶汤饮料、果汁茶饮料、果味茶饮料和其他饮料。 3.7 固体饮料(品)类 powdered drinks 3.7.1 定义 以糖、食品添加剂、果汁或植物抽提取物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的制品。成品水分不高于5%(m/m)。 3.7.2 种类 包括果香型固体饮料、蛋白型固体饮料和其他型固体饮料 3.8 特殊用途饮料(品)类 drinks for special use 3.8.1 定义 通过调整饮料中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制品。 3.8.2 种类 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和其他特殊用途饮料。 3.9 其他饮料(品)类 other drinks 3.9.1 定义 除上述8种类型以外的软饮料。 3.9.2 种类 包括果味饮料、非果蔬类的植物饮料类、其他水饮料等。 4 厂区环境 4.1 设计 4.1.1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GB14881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4.1.2 饮料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至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1.3 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2 选址 4.2.1 厂址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并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 4.2.2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潜在的昆虫孳生地,与污染源的距离以不影响该厂的卫生状况为准。 4.2.3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不少于15米的防护带。 4.3. 绿化 4.3.1 厂房之间、厂房与公路或道路之间应设绿化带。 4.3.2 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4.4 道路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清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 4.5 布局 4.5.1 建筑物、设备的布局要与工艺流程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 4.5.2 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且二者应分开。 5 厂房及设施 5.1 厂房及车间配置 5.1.1 厂房及车间应按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质量要求有序地配置。 5.1.2 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积应不低于GB14881的要求,并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5.1.3 生产车间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该空间的大小是以生产经营人员完成生产作业(包括清洗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为原则,一般其宽度不少于100厘米。 5.1.4 各生产车间应依其清洁要求程度,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及 非食品处理区,各区之间应视清洁程度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5.1.4.1 食品生产辅助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 5.1.4.2 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 5.1.4.3 准清洁区:杀菌工序、配料工序、预包装清洗消毒等。 5.1.4.4 清洁作业区:灌装工序、乳酸菌发酵工序、菌种培养间。 5.2 厂房建筑要求 5.2.1 厂房的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清洁,并有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的侵入、栖息、繁殖等)的结构。 5.2.2 为防止交叉污染,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各通道应装有空气幕(即风幕)或双向弹簧门及电子灭蝇(蚊)器等防虫设施。 5.2.3 须将通向外界的管路、门窗和通风道四周的空隙完全充填,所有窗户、通风口和风机开口均应装上防护网。 5.2.4 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5.3 地面与排水 5.3.1 地面应使用无毒、不渗水、不吸水、防滑、无裂隙且易于清洗消毒的建筑材料铺砌(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以1.0~1.5%为宜)。 5.3.2 每50平方米地面至少要设置一个排水口, 排水口不得直接设在生产设备的下方。所有排水口均应设置存水弯头,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以防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 5.3.3 排水沟的设计应为圆弧形,其流向应由高清洗区流向低清洗区,并须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4 屋顶与天花板 5.4.1 屋顶和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无毒、防霉、耐腐蚀、易清洁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在结构上能起到减少结露滴水的效果。 5.4.2 食品及食品接触面暴露的上方不应设有蒸气、水、电气等辅助管道,以防止灰尘或冷凝水等落入。 5.5 墙壁与门窗 5.5.1 生产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不吸水、不渗水、防霉、平滑、易清洗的浅色材料构筑,用此材料装修高度应直至屋顶。 5.5.2 墙壁与墙壁之间、墙壁与天花板之间、墙壁与地面之间的连接应有适当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厘米以上)。 5.5.3 所有门窗结构应采用防锈、防潮、易清洗的密封框架。 5.5.4 准清洁区及清洁区的窗户不得打开,其他车间的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若安装纱门、纱窗,应装设易拆下清洗的不生锈纱网。 5.5.5 生产车间所有窗台要设于地面1米以上,内侧要下斜45度角。 5.6 采光、照明设施 5.6.1 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低于300lx, 配料及灌装车间不应低于800lx。 5.6.2 照明设施的安装应与天花板齐平,并装上防护罩,不得采用水银灯泡或含水银的设施。 5.7 空气处理净化设施 5.7.1 车间必须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其空气流向应从清洁区域流向非清洁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应大于3次/小时。 5.7.2 通风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耐腐蚀防护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米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 5.7.3 准清洁区及清洁区应相对密闭,并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5.7.4 清洁区应为10万级洁净厂房。 5.7.5 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GBJ73-19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5.7.6 洁净车间温度应控制在15~27℃之间,湿度以控制在50%以下为宜。 5.7.7 洁净车间入口处应分别设有人员和物料的净化设施。 5.8 供水设施 5.8.1 供水设施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的充足水量,并有足够的压力,必要时应设储水设备。 5.8.2 食品直接接触及用来调配饮料的用水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必须经过合乎卫生要求的过滤设备的过滤并与其他生产用水的管道用颜色加以醒目区别。 5.8.3 储水设备(储水槽、储水塔、储水池等)应以无毒、不导致水质污染的材料构筑,并有防污染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 5.8.4 过滤器必须安全卫生,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要求。 5.8.5 供水设施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或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导致食品污染。 5.9 污水排放及废弃物处理设施 5.9.1 必须设有废水、废气排放及废弃物处理系统。 5.9.2 所有废水排放管道(包括下水道)必须能适应排放高峰的需要,建造方式应避免对饮料用水的污染。 5.9.3 应设有密闭式废弃物贮存设施,该设施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有毒、有害气体溢出,便于清洗消毒。 5.10 清洗消毒设施 5.10.1 洗手设施应以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构筑,并易于清洗消毒。 5.10.2 洗手设施应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采用非手动式开关(包括按压式自动关水开关。水龙头数量以每班人数在 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一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 人增设一个为参考标准设置。 5.10.3 洗手设施中应包括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干手器或擦手纸巾等,纸巾使用后应丢入脚踏开盖的垃圾桶内。 5.10.4 生产车间进口处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或备有防污染鞋套。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成45°角坡形,其规格应按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消毒池方能进入车间来设计。 5.11 更衣室 5.11.1 更衣室应设于生产车间进口处,并靠近洗手设施,其大小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进口处设向里开的单向弹簧门。 5.11.2 更衣室内应有与生产人员数相适应的储衣柜、鞋架,并有供生产人员自检用的穿衣镜。 5.12 仓库 5.12.1 工厂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仓库,仓库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货架,并使储存的物品隔墙离地各10~15厘米。 5.12.2 冷藏(冻)库应有温、湿度指示计,还应设置自动报警器,以提示异常变动。 5.12.3 贮存包装容器的仓库必须清洁,并有防尘、防污染设施。新包装容器、回收包装容器应分类堆放。 5.12.4 工厂还应设置辅助储存区,配置通风系统,如储存危险品、水处理用化学品、洗消剂、酸碱等,储存危险品的区域应远离生产车间及食品仓库。 5.13 厕所 5.13.1 厕所设置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5.13.2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厕所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要有良好的排风及照明设施。 5.13.3 厕所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隔板和门要用易清洗、不透气的材料构筑。 6 设备 6.1 生产设备 6.1.1 所有生产设备应排列有序,使生产作业能顺利进行,并避免引起交叉污染,而各种设备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 6.1.2 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及工器具的消毒设施,设备及管道的清洗消毒建议使用就地清洗(CIP)系统。 6.1.3 设计和材质 6.1.3.1 用于饮料制造、调配、加工、包装、储存的机器设备,其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并能避免机器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污 染物混入食品。 6.1.3.2 生产设备及容器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隙,不受洗涤剂及消毒剂的影响,耐腐蚀、无毒。蒸煮锅、调配桶、储存槽(桶)及其它类似的容器设备应无死角。 6.1.3.3 设备、管路、器皿及有关材料(密封圈、垫片等)应能承受所采用的热消毒温度。 6.1.3.4 所有悬空的传送带、电动机或齿轮箱均应安装滴油盘,并确保泵和搅拌器的密封 结构能防止润滑剂、齿轮油或密封水渗入或漏入食品及食品接触面。 6.2 品质管理设备 6.2.1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检验室应具备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所需要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未开展检测的项目,可委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食品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包括: 6.2.1.1 化学分析天平 6.2.1.2 pH测定计 6.2.1.3 折射糖度计 6.2.1.4 保温箱 6.2.1.5 显微镜(倍率应不小于1500倍) 6.2.1.6 微生物检验设备 6.2.1.7 余氯测定器 6.2.1.8 灰化炉(果蔬汁饮料厂必备) 6.2.1.9 离心机(果蔬汁饮料厂必备) 6.2.1.10 真空测定器(金属罐装果蔬汁饮料厂必备) 6.2.1.11 压力或气体容积测定器(碳酸饮料厂必备) 6.2.1.12 氨基态氮测定装置(含蛋白类产品饮料厂必备) 6.2.1.13 浊度及色度测定设备 6.2.2 生产过程中的品质管理设备(如温度计、压力计、称量器、糖度计、比重计等)应定期校正,与食品卫生安全有密切关系的加热杀菌设备所装置的温度计与压力计,每年至少应委托权威机构校正一次。 7 机构与人员 7.1 机构与职责 7.1.1 工厂必须建立全面卫生质量管理组织,并设有品质管理部门,由总经理(厂长)直接负责,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7.1.2 品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手册》,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生产经营人员,定期组织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工作。 7.2 人员与资格 7.2.1 品质管理部门应配备掌握专业知识的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7.2.2 品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两年以上食品卫生管理经验,熟悉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7.2.3 质量检验员应毕业于检验专业,上岗前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检验资格证书。 7.3 教育与培训 工厂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技术人员应学习掌握最新的技术信息,做到 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8 卫生管理 8.1 卫生制度 8.1.1 工厂各部门应按本规范内容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由品质管理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8.1.2 品质管理部门制定检查方案并负责实施。 8.1.2.1 每日由班组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卫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1.2.2 品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的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8.1.3 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8.2 环境卫生 8.2.1 厂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坑洼积水、蚊蝇及其他有害动物孳生,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8.2.2 应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弃物等不污染环境。 8.2.3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符合本规范5.9的要求。 8.2.4 污水排放管道应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及污水外溢。 8.3 厂房设施卫生 8.3.1 厂房设施应按规定使用,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8.3.2 天花板、墙壁的材料或涂料若有脱落,应及时清理并及时修补。 8.3.3 地下排水管道应定期清理,保持通畅。 8.3.4 洗手用的水龙头、干手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消毒用药水必须由专人按消毒剂说明书配制和使用。 8.3.5 班后应进行车间清洁及空气消毒。 8.3.6 车间内通风设备、空调、空气净化器进气口及滤网应保持清洁。 8.4 机器设备卫生 8.4.1 各种机器设备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8.4.2 机器运转所用的润滑油不得滴漏而污染食品。 8.4.3 每日生产结束后,所有使用过的设备、管道及各种生产用具均应进行清洗消毒。 8.4.4 已清洗消毒的机器设备及各种生产用具应妥善保管 ,避免再次污染。 8.4.5 车间内的架空构件及滑槽等必须定期清洗,防止积尘、凝水和霉菌生长。 8.5 人员卫生 8.5.1 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更衣。工 作时,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饰物,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 8.5.2 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应遮住外衣, 头发不外露,并洗手消毒。 8.5.3 上岗后,若处理被污染的物品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应重新洗手消毒,必要时 更换工作服方能重新上岗,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靴(鞋)进入厕所或离开车间。 8.5.4 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8.5.5 进入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8.6 健康管理 8.6.1 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饮料生产工作。 8.6.2 卫生管理人员要密切注意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上班前应对皮肤裸露部分进行检查,对有身体不适及疑似传染病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及时进行询问或检查,对“五病”患者应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复查,证实后应及时调离生产岗位。 8.6.3 检瓶人员的视力,两眼必须在5.0以上(含矫正),并不得有色盲。 8.6.4 工厂应设立生产经营人员个人健康档案。 8.7 清洗和消毒 8.7.1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以保证生产场所清洁,防止污染食品。 8.7.2 清洗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有效,采用的清洗消毒剂必须符合其质量标准,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8.7.3 洁净厂房班前应启动空气净化系统,对车间内空气进行净化。 8.8 除虫灭害 8.8.1 厂区及厂周围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8.8.2 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杀虫剂,使用时,不得污染生产用水源、生产设备、管道、工具及容器,用药后,将所有设备、管道、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8.8.3 生产车间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各种原辅料、成品必须有保护措施,以免被药物污染。 8.9 有毒有害物管理 8.9.1 杀虫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应在其外包装的明显处标注“有毒”字样,并存放于专用仓库内,设专人保管。 8.9.2 各种有毒有害物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8.10 污水污物管理 8.10.1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要加强管理,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污染周围 环境。 8.10.2 污物应在专用场所密闭保管,并及时清理,清理后, 对污物的存放场所及设施及 时清洗消毒。 9 生产过程管理 9.1 《生产作业标准书》的制定与执行 9.1.1 工厂应制定《生产作业标准书》。生产作业中的任何操作程序不得对食品加工过程有 污染。 9.1.2 《生产作业标准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9.1.2.1 产品配方 9.1.2.2 产品标准生产作业程序 9.1.2.3生产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生产作业流程、管理对象、监控项目、监控标准值及注意事项等) 9.1.2.4 原辅料采购标准及机器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 9.1.3 应教育培训生产人员按照《生产作业标准书》进行操作,并能符合卫生及质量管理要求。 9.2 原辅料管理 9.2.1 原辅料的采购需符合采购标准,投产前的原辅料应做感官检查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或过期的原辅料不得使用。 9.2.2 应按照生产能力与生产计划制定进货品种和数量,避免造成积压。 9.2.3 易腐败变质的原料应及时加工处理,未处理的原料应冷藏(冻),置于原料贮存场所妥善管理,防止污染或腐败变质。 9.2.4 检验不合格的原料,应明确标示“检验不合格”并作隔离处理。 9.2.5 原辅料储存场所应有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孳生、繁殖的措施,并应防止其外包装破损而造成污染。 9.2.6 需冷冻的原辅料,储存温度应保持-18℃以下,需冷藏的原辅料,储存温度应保持0~4℃。 9.2.7 启封后的原辅料,未用尽时必须密封,存放于适当场所,防止污染,并在保质期内尽快使用,干原料在进入投料间前,应剥去外包装。 9.2.8 新鲜原料应予以清洗,清洗用水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2.9 加入饮料中的二氧化碳应符合GB1917的规定。 9.2.10 饮料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规定,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 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9.2.1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9.2.12 溶解后的糖浆应过滤去除杂质,调好的糖浆必须尽快罐装完毕,不得使用变质、不合格的糖浆。剩余的糖浆必须从管道和混合器中全部排除。 9.3 生产作业 9.3.1 所有食品生产作业应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并尽可能减少微生物生长及食品受到污染。 9.3.2 应严格控制时间、温度、水活性、pH、压力、流速等物理条件,确保冷冻、脱水、热处理、酸化及冷藏等工艺按规程进行。 9.3.3 因故而延缓生产时,对已调配好的半成品应及时作有效处理,防止污染或腐败变质, 恢复生产时,应对其进行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予以废弃。 9.3.4 半成品的储存,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 配制好的半成品应立即使用,常温下保存 不应超过4小时。 9.3.5 配料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9.3.6 灌装饮料前的空瓶、瓶盖均应清洗干净。工厂应制订洗瓶、盖操作工艺规程,规定碱 度、浓度、温度和浸瓶时间,并定时检查、化验。洗净后的空瓶、盖必须抽样作细菌检验,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个/瓶/(罐或盖),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9.3.7 洗净的空瓶(罐)应有专人负责检瓶,并经过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罐装机。 9.3.8 应设专人检查封口的密闭性,灌装后杀菌处理和不杀菌处理的产品,其卫生指标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9.3.9 通过控制pH值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的食品,如酸性或酸化食品等,应调节并维持pH值在4.6以下。 9.4 设备维修与保养 9.4.1 生产设备、排水系统;废水、废汽排放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拆除检修。 9.4.2 混合机、灌注机、管道阀门、过滤器应定期拆除清洗。 9.4.3 每日生产结束后,糖液过滤机、榨汁机等均应拆除清洗。 9.4.4 过滤器应定期更换滤膜、滤棒、滤芯等。 9.4.5 封盖机于生产结束后应彻底清洗轧头、卷轮、托罐盘等易受饮料污染的部位。 9.5 菌种的管理(乳酸菌饮料厂适用) 9.5.1 使用的菌种必须经国家级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不得使用变异或杂化的菌种。 9.5.2 菌种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严格检验其各项特性,确保其活性和未受其他杂菌污染。 9.5.3 乳酸菌饮料生产厂应有鉴别、分离、选育、纯化所使用菌株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并应作好菌种保存工作。 9.6 杀菌 各种饮料的杀菌根据原辅料、工艺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技术,确保成品卫生质量符合相应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10 品质管理 10.1 《质量管理手册》的制定与执行 10.1.1 工厂应由品质管理部门制定《质量管理手册》, 经生产部门认可后实施,应包括本规范10.2、10.3、10.4、10.5的内容。 10.2 原料的品质管理 10.2.1 应详细制定原料及其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及检验方法等内容。 10.2.2 每批原料及其包装材料都应有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10.2.3 生产用水水质除应有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外, 工厂应定期自检。 10.3 加工中的品质管理 10.3.1 应找出各类饮料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并进行实施。 10.3.2 原料洗涤用水的余氯应定时检测,并做好记录。 10.3.3 热烫及过氧化物酶灭活的温度、时间应定时核查,并做好记录。 10.3.4 应检查设备、工器具、容器在使用前是否保持清洁、适用状态。 10.3.5 调配使用的原汁、糖液、水及其他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应确认其感官性状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10.3.6 应对调配后半成品的感官性状、糖度、酸度等进行检验, 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10.3.7 饮料用水需脱氯时,应检验其余氯是否去除完全。 10.3.8 有经加热后再灌装工序时, 应检验其灌装温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10.3.9 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压力的记录或图表, 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10.3.10加工中的质控结果发现异常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10.4 包装材料的品质管理 10.4.1 饮料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采购时应索证。 10.4.2 空瓶(罐)及瓶盖经清洗消毒、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5 成品的品质管理 10.5.1 应规定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等内容。 10.5.2 成品检验:产品出厂前应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依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做到检验合格后出厂。 10.5.3 每批成品应有留样。 10.6 贮存、运输的管理 10.6.1 原料及成品不得露天存放,应分库贮存。 10.6.2 各种原材料的贮存要求应符合本规范9.2的规定。 10.6.3 成品应按品种、包装形式、生产日期分别贮存, 以先进先出为原则。 10.6.4 需冷藏保存的成品应贮存在0~4℃冷藏库内。 10.6.5 贮存期间,应定期检查产品质量,保证成品的安全性。 10.6.6 各种运输工具、车辆应随时清洗、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 10.6.7 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 10.6.8 非厢式运输工具、车辆应配有防止日晒、雨淋的帆布、 塑胶布等遮盖物。 10.6.9 需冷藏的饮料其运输应配备装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并保证所需温度。 10.6.10原材料及成品的出入库和运输应有详细记录。 10.7 成品售后意见处理 10.7.1 工厂应建立受理消费者举报制度,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 品质管理部门应立即查明原因,妥善解决。 10.7.2 建立消费者举报及成品回收处理制度。 10.8 记录处理 10.8.1 记录 10.8.1.1品质管理人员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还应填写卫生管理日记,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状况等。 10.8.1.2品质管理部门对原材料、加工、成品所实施的品质管理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10.8.1.3生产部门应填报生产记录及生产过程的管理记录。 10.8.1.4各项记录需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字迹材料填写,并由执行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签字。 10.8.2 核对 所有生产和品质管理记录应分别由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审核,以确定全部作业是否符合本规范,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0.8.3 保存 工厂对本规范规定的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批成品保质期限后一年。 11 标识 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GB7718和GB13432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