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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交通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和管辖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规定,现就交通部在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原则
  (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加速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二)有利于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力度,避免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交叉重复和管理上的真空,责权一致,树立良好的政府执法的形象。
  (三)符合我国卫生行政体制改革方向,有利于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树立大卫生观,体现卫生全行业管理和区域卫生规划等宏观管理的指导思想。
  (四)食品卫生监督以地域管理为基础,充分考虑交通食品卫生工作的特殊性,体现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的特点,确保交通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符合我国国情,体现积极发展各类卫生保健事业的思想,充分发挥交通现有卫生资源的作用,以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的整体水平。
  二、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管辖范围:
  (一)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本通知界定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证审发,行使《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二)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营运的客船、承运食品的船舶及食品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港口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
  (三)部属及双重领导的港、航、局、工程局(公司)、生产基地、交通招待所、港航海员公寓和工厂、院、校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
  (四)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的职工家属生活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住宅区的集中程度和地理位置不同,需要界定管辖范围的,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所在地交通部属和双重领导单位商定。
  (五)界定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管辖范围以外的交通部门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卫生部通过交通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的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保障食品的营养和卫生质量,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出发,相互支持,严肃执法。对执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协商解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