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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3/1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则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