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欧盟鲜苹果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6/20  

欧盟2004年1月15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以No 85/2004法规公布了苹果销售标准。苹果是欧盟列入必须采用标准的产品,并用于所有营销阶段。以前,欧盟对苹果和梨两种水果实施的是同一个标准,目前已分别制定苹果标准和·梨标准,原欧盟N0 l6l9/2o0l 法规规定的《苹果和梨标准》已被废止。欧盟苹果标准分以下六个部分:
1 产品定义
该标准适用以鲜果供给消费者的苹果(Malusdomestica Borkh.)各品种(栽培种),用于工业加工的苹果除外。
2 质量规定
该标准规定了经整理和包装后的苹果质量要求,即基本要求和质量等级。 基本要求是:在符合每一等级特殊要求和允许偏差的条件下,所有等级的苹果必须完整,外观完好,未腐烂变质,适用于消费;干净,基本无可见异物;基本无害虫.基本无害虫造成的损伤;外部无异常潮湿;无异常气昧和滋昧。此外。苹果必须小心采摘,其发育状态和条件必须能保证苹果成熟.达到苹果品种特征所需的成熟度,达到满意的可溶性同形物含量和硬度,但富士品种及其变种采收时的成熟特征允许每个果实维管束内有放射状水心;必须经得起运输和搬动,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到达目的地。 欧盟苹果分为三个等级: 特等 特等苹果必须优质,在形状、大小、着色上必须具有其品种特征,红色品种红色达全果表面积的3/4,混合红色品种达1/2。条纹红色品种达l/3,其他品种无红色着色要求。果梗完整,果肉完好无缺陷,但在不影响产品总体外观、质量、保鲜、包装展示等情况下,可带有极轻微的表面缺陷。 一等 一等苹果必须质量好,在形状、大小、着色上必须有品种特征.红色品种红色达全果表面积的1/2,混合红色品种达1/3,条纹红色品种达1/10,其他品种无红色着色要求。果肉必须完好。在不影响产品总体外观、质量、保鲜、包装展示等情况下,允许存在轻微的形状、发育、着色和表皮缺陷,但轻微的表皮缺陷长度不超过2cm,其他缺陷总面积不超过1cm2,苹果黑星病fVenturia inaequalis1病斑总面积不超过O.25cm2 ,轻微擦伤并无退色的总面积不超过1cm2。。果梗可以缺失,但断口干净,相邻的果皮没有损伤。 二等 二等苹果不符合以上较高的等级要求,但应符合基本要求。着色要求,红色品种红色达全果表面积的1/4,混合红色品种红色达1/10,其他品种无红色着色要求。果肉必须无主要缺陷。在果实保持质量、保鲜和展示等基本特征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存在形状缺陷、发育缺陷、色泽缺陷及果皮缺陷,但果皮缺陷长 度不超过4cm,其他缺陷总面积不超过25cm2,苹果黑星病(Venturia inaequalis)病斑总面积不超过1cm2轻微擦伤并可有轻微退色总面积不超过1.5cm2
3 大小规定
大小用果实中部横切面最大直径或重量测定。当大小用直径测定时,每一等级要求的最小直径见表1;当大小用重量测定时,每一等级要求的最低重量见表2。   表1 欧盟各等级鲜苹果横切面最小直径  

种类 特等/mm 一等/mm 二等/mm
目前 将来 目前 将来 目前 将来
大果型品种 65 70 60 65 60 65
其他品种 60 60 55 55 50 55

★ “将来”表示2008年5月31 Et后调整后的指标。表2同。   表2 欧盟各等级鲜苹果最小单果重  

种类 特等/g 一等/g 二等/g
目前 将来 目前 将来 目前 将来
大果型品种 100 140 90 110 90 110
其他品种 90 90 80 80 70 80

  为了保证一个包装内果实大小有整齐度,按直径划分大小的,在同一个包装内果实之间直径差异应限制为:按排和按层包装的,特等、一等、二等果为5mm:散装或销售包装的,一等果为10mm。按重量划分大小的果实在同一包装中重量差异应限制为:按排和按层包装的,特级、一级、二级果为平均单果重的20%;散装或销售包装的,一等果为平均单果重的25%:散装或销售包装的。二等果无大小整齐度的限制。
4 偏差规定
在质量和大小上每一包装中允许产品有不符合所示等级的偏差。 质量偏差为:特等果允许5%的苹果达不到特等要求.但符合一等要求,或在一等偏差以内的除外;一等果允许10%的苹果达不到一等要求,但符合二等 要求.或在二等偏差以内的除外;二等果允许10%的苹果达不到二等要求,也不符合基本要求,但没有出现腐烂或其他不适于消费的变质,在此偏差中,最大允许数量或重量2%的苹果有严重木栓化或水心病、轻微的损伤或未愈合的裂口、很轻微的腐烂痕迹、出现果蛀虫或害虫造成的果肉损伤等缺陷。 大小偏差为:所有等级的果实允许10%的苹果略大于或略小于包装所标的规格大小:最小级别的分级果实允许的最大差异为,以直径定大小的果实小于最小直径5mm,以重量定大小的果实低于最小重l0g。
5 展示规定
整齐度展示要求为:每一包装中的内含物必须整齐.仅含同一产地、品种、质量和大小规格(如果划分大小)以及同一成熟度的苹果,特等品还要求色泽一致。净重不超过5kg的销售包装可以含有不同的品种,但质量一致:每一品种的产地、大小和成熟度一致。但按欧盟委员会法规(EC)48/2003(1)制定的不同类型的新鲜水果和蔬菜标准,净重3kg或少于3kg的销售包装,本法规涵盖的产品可以混合。透过包装可见部分鲜苹果必须能代表全部苹果品质和规格。 包装要求为:苹果必须以适当保护产品的形式包装,尤其是净重超过3kg的销售包装应十分严格的包装以保护产品质量。所用的内包装材料必须新、干净.不能导致内包装产品(苹果)内外损伤。包装材料的使用,尤其是有贸易规格的包装,其印刷和标记必须使用无毒油墨和胶水。包装内必须无任何异物。特等果必须按层包装。
6 标记规定
每一包装必须标有以下详细内容。文字必须集中在同一侧。字迹清晰,无法擦去,从外部可以看见。 (1)身份证明:包装商或发送商的姓名和地址或官方发给或认可的代码。在使用代码时,“包装商或发送商”字样(或其缩写)必须与代码紧密相连显示。 (2)产品性质:如内含物从外部看不见,必须标明“苹果”;适当场合标明该品种名称或多个品种名称;不同品种苹果混合销售包装的情况,标明包装中的每一品种。 (3)产品产地:原产国或生产区或国家名、地区名或所在地名。在不同产地苹果品种混合包装的情况下,原产国应紧靠相关品种名称显示。 (4)商业规格:等级,大小或按层包装的果实单位数量。如果以大小标示,应按以下方式表示:(a)遵循整齐度规则的产品.以最大和最小直径或最大和最小重量表示;(b)不遵循整齐度规则的产品,以包装中最小果实的直径或重量加上“以上”或“+”表示。或者相应命名.适当时加上最大果实的直径或重量。 (5)官方检验印记(非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