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林业和渔业部出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执行条例的补充,规定
1.牛饲料必须在那些不可能受动物蛋白污染的生产线上生产
2.牛饲料必须适当保存,不受来源于鱼和贝类的蛋白(以下简称鱼和贝类蛋白)的污染,或不受含有鱼和贝类蛋白饲料的污染。
3.牛饲料、鱼和贝类蛋白和鸡饲料必须保存在完全分隔开的容器中。
4.在那些不可能受来自哺乳动物(不包括奶和奶制品等)蛋白和禽(不包括蛋和蛋制品等)蛋白污染的加工厂内生产并受到日本农业、林业和渔业部确认的鱼饲料,可以用作除牛饲料外其它饲料。
5.在经验证的血制饲料等、鸡饲料等、来源于鱼和贝类的蛋白及由这些制成的饲料或含有这些的饲料,必须显现如下指示:
使用和保存警示:
(a) 禁止给牛喂养此饲料(违反将受到处罚)。
(b) 此饲料不能与牛饲料和牛饲料原料保存在同一处。
6.进口饲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出口国政府证明饲料符合1、2、3、4和5中的所有条件。
(b) 出口国政府对饲料用证明文件加以封识。
在此条款中,“动物蛋白”只定义为来源于哺乳动物(除奶和奶制品)、禽(除蛋和蛋制品)、鱼和贝类的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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