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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发出审查提示化妆品广告中名称禁含中药 |
文章来源:东方网 更新时间:201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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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方早报》报道,近日,上海市工商局接连发出两份广告审查提示,称化妆品广告中化妆品名称禁止含有“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用语,如“中药染发剂”、“中药精华洗发液”等。同时还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及广告。 提示同时指出,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产生化妆品等同于“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的语意,如“中药精华XX产品”等。另外,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使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产生误认,如“中药去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