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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销售过期婴儿食品商行 维护消费者权益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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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货架上的食品检查不够仔细,致使过期的婴儿食品仍然在架销售。8月24日,玉城街道的一家婴儿用品商行因自己的这个疏乎被县工商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以2000元的罚款。
2010年6月11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城街道的一家婴儿用品商行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商行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名为“爱生博士柠畅多维葡萄糖”和“爱生博士柠畅益生元葡萄糖”两款婴儿食品的罐体标注生产日期为“2009年4月11日”,标明的保质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这两款婴儿食品在2010年4月11日就已经过期,目前已过期二个月。经执法人员清点,上述已过期的婴儿食品共有12罐。于是,县工商局于当日即对该商行立案调查,并扣留了这12罐过期食品。调查时,这家商行的经营者非常懊悔,称平时对食品清理的相关工作都是委托服务员在管理,这段时间因自己不常在店内,服务员对货架上的食品检查不够仔细,未及时将过期食品下架,导致过期食品在架销售。 工商部门指出,定期对库存食品的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履行这个法定义务,极有可能导致变质或过期食品流向市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如果有消费者买到这种过期食品时,一方面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故意销售的经销商要求支付货款十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