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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民以食为天”的安全防线 ——解读新施行的食品安全法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6/2  

 在社会各界人士千呼万唤的期待之下,被寄予厚望的《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以食为天”。这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的法律能否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环境带来较大改善?能否督促企业商家做“良心”食品?能否促使政府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能否重塑百姓对某些食品的消费信心?

  新的安全责任:塑造有良心的企业

  有关专家认为,如何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构建质量诚信体系,重建消费者的信心,在《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之际显得尤为重要。
  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为此,《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
  ——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
  ——建立索票索证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
  ——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重典”治“乱相”。专家表示,《食品安全法》注重从源头抓起,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规定,赋予企业更多法律责任,规范和警示食品生产者做“良心”企业,做守法企业。

  新的监管体系:建设有责任的政府

  “三鹿事件”发生后,我国食品监管体制弊端暴露无遗: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互通……这些都给人们留下了反思,也给《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出台提供了明确指向。
  为加强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也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监管体制调整后,各部门要担负起各自的职责,将工作做到实处,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食品安全监管既不交叉,又不脱节,才有可能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才能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新的安全制度:保证有安全的食品

  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泛滥的食品添加物让消费者苦不堪言。
  规范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食品安全法》切实从百姓、从消费者权益出发,以全新的理念和制度构筑了一张严密的食品安全网络:
  ——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关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从保障人民健康权利出发,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在建章立制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与法律制定和施行相比,更为重要的也是人们更为期盼的,是各政府部门、食品企业切实负起责任,把监管制度落到实处,把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