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喜力啤酒遭遇“品牌绑架” 岳阳喜力是“李鬼”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10/19 |
|
赫赫有名的喜力啤酒遭遇“李鬼”。日前举办的某啤酒节上,竟然出现两家“喜力”公司:一家是创立于1863年的荷兰海尼根有限公司授权国内销售喜力啤酒的喜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另一家则是“喜力啤酒(岳阳)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这两家“喜力”除了名称相同外没有半点关系。有关专家指出,喜力啤酒(岳阳)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个“喜力”很相似 啤酒节上的“喜力啤酒(岳阳)有限公司”展区布置和上海的“荷兰喜力啤酒”很相似:同样绿色的底色,同样有个醒目的红色五角星标志。据了解,喜力啤酒在中国只有喜力啤酒(上海)有限公司有权销售。那么这个“喜力啤酒(岳阳)有限公司”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记者在喜力啤酒(上海)有限公司看到这样一份复印材料——“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工商外企字20081号)”,内容如下:“喜力啤酒(岳阳)有限公司:2008年8月20日,我局接到荷兰海尼根公司委托北京英特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关于‘喜力’知识产权维权的请求。经查,荷兰海尼根公司于1993年在我国注册了‘喜力’等32类啤酒的使用商标。你公司的‘喜力国际(中国)啤酒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在岳阳登记注册成立。你公司在成立后,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喜力’字号,主观上具有恶意行为,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规定所列的禁止情形。” 岳阳“喜力”需更名 岳阳工商部门在文件最后指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规定,责令喜力啤酒(岳阳)公司:“一、删除企业名称中‘喜力’字号,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不得在产品包装和宣传资料中含有‘喜力’或者与其近似的字样。二、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得再恶意使用你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喜力’字号,以免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落款日期为“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管理有隙出漏洞 市人大代表、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厉明律师了解此事后表示,“傍名牌”的“李鬼”屡屡现身,让人难辨真假。其中问题的症结是法律和行政体制出了问题。 厉明指出,企业向公众提供有形的商品和无形的服务,商品和服务使用商标,其功能在于使公众识别出甲商品不同于乙商品的特征,避免公众混淆或误认。而企业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即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因此,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行政机关管理,这给“傍名牌”大行其道开了方便之门。比如,上海的“世纪联华”服务商标很著名,在一些小地方就可以方便合法地注册一家“某某县世纪联华有限公司”,从而堂而皇之地“合法经营”。厉明说,本案中喜力(岳阳)公司的行为确实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喜力(上海)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向工商部门提出维权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袁玮) 相关链接 《商标法》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突出使用以及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等四项特征。(新民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