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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分段监管 需卫生部综合协调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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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中的无缝对接,最重要的是发挥卫生部的综合协调作用,同时应该有一个部门负责全程监督监管体制本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昨天在央视新闻频道《食品安全法》特别节目中如此表示。 “我对分段监管的无缝对接持谨慎乐观态度,要做到无缝对接,关键要做到三点:首先要信息共享,即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重大风险信息,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通报,然后由卫生部统一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其次,各执法部门之间应建立善意提醒和警示机制,这样可以弥补监管盲点。第三,要发挥卫生部的综合协调作用,也就是‘班长’角色,这样才能启动一个各部门之间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调,在时间上24小时覆盖、在空间上从田间到餐桌的立体型无缝对接体制。” 对于如何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法》的侵蚀,刘俊海认为必须加大地方政府的执法责任,比如在市场准入环节,有关地方执法部门要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审查相结合的行政许可态度,真正起到为消费者站岗放哨的作用。另外,违规企业与失职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连带也有助于防止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在谈到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过多过滥的现状时,刘俊海分析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从几个方面进行了改变:一是明确了标准要统一的理念,即食品安全标准应由卫生部门统一发布,由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编号,而不允许其他部门制定相关标准。二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标准理念,提出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三是体现了动态调整、不断提高的思想。如卫生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不同情况并参照国际标准的最新发展状态来解决当前国际化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问题。四是鼓励企业自我加压,积极推行比国家和地方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针对大家关注的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违法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刘俊海建议除了按照草案规定的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法院案件受理费用以及打官司支付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等都应考虑在惩罚性赔偿范围之内,并考虑适度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另外,在行政处罚方面,目前法律规定对违法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实行有限期的市场退出,即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但我认为对于失信的企业负责人,应该规定其终身禁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