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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11/3/10  

    买到过期食品可获5倍赔偿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农药残留、腐败变质的食品都可5倍索赔

  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经过近1年多时间反复修改完善,《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月14日经黄奇帆市长签发,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买到问题食品可5倍索赔 

  《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为、客体的监管,尤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家宴等监管规定得更加具体。《办法》最大的突破是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存在哪些情形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该《办法》中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如果存在添加有害化学物质、农药残留、重金属、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等多种情形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对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未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等多种情况,消费者也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一旦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拨打12315申诉举报热线或是直接向当地工商局或工商所进行申诉或举报。

  另外,市工商局还制定了《食品流通经营条件现场核查办法》,并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

  校园食品要让家长放心

  2010年底至今年初,市工商局与市教委重拳出击,在全市所有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及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学校食品安全百日整治行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261户,查办食品经营违法案件41件,2364所学校已建立自购食品管理档案,对2544户学校食品供应商进行了备案管理,督促10467户食品流通经营者规范了进货记录档案,聘请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832名,建立义务监督站135个。

  通过工商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三方的共同努力,初步实现了校园及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率100%、食品安全隐患排除率100%”的整治目标。 (记者 杨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