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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过渡期五月底截止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5/10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2号令)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鉴于部分食品生产者尚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原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就过渡期问题做出以下说明:

    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近日,食品伙伴网自多地质检部门获悉,计划将从今年6月1日起,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查处。

    由于该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8日通过修订案,2009年10月22日公布并执行,过渡期至2010年6月1日,涉及多个时间窗,故食品伙伴网提醒各单位注意过渡期将于本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