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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将增新规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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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获悉,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规定内容进行健全完善。目前GB2760中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规定仅有一个物质名单,列出了允许使用品种的中英文名称。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委员会筹备在GB2760附录C1“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前增加加工助剂的定义、适用原则,在名单修订中对每个加工助剂增加功能、使用范围、使用量和残留量的规定,并建立可纳入助剂名单的原则。
使用原则追求低量低残留 食品添加剂标委会已起草了“GB2760 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通过行业协会渠道在业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加工助剂的定义:“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简称“加工助剂”)是指在加工食品原料、食品或其配料时,因加工工艺需要,为了保证加工过程顺利进行而使用的物质,一般应在食品终产品中除去,但可能会带来非有意但又无法避免的残留物或衍生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加工助剂的4 项使用原则,这是原有标准中没有的。即“用作加工助剂的物质仅在食品加工和处理过程中达到特定技术目的,而不对食品终产品有功能作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工助剂的使用量应限制在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最低量;加工助剂在食品终产品中的残留量应在当前的工艺水平下尽量可能降到最低,不会对食品本身产生任何物理的或其他技术作用;加工助剂在食品终产品中的残留量不能对健康造成任何危害。”这些增补内容明确了食品加工助剂在工艺需要的同时应强调安全性,追求低用量、低残留。 增加功能使用范围限量指标 对目前已列入GB2760的104种加工助剂,将改变仅列名称的表格形式,在列表中将增加功能项、使用范围项、使用量项、残留量项。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应符合列表中所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如有规定)、残留量(如有规定)。对于功能的规定为:加工助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具有很多技术功能,表中仅列出其常用的技术功能,并非详尽的列举,供使用时参考。表中所列的加工助剂如同时具有其他类别食品添加剂的功能时,应根据其使用的目的符合GB2760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规定。使用列表中的加工助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 据了解,标委会前期已面向4家行业协会调查收集到了行业申报的已批准的104种加工助剂中部分品种的功能、用量等指标。如氨水,功能为碱性剂、清洗剂,使用范围饮用纯净水、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无;凹凸棒粘土,功能为脱色剂,用量≤30千克/吨,残留量无;正己烷,功能为萃取剂,使用范围食用植物油,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10毫克/千克;甲醛,使用在饮用纯净水、饮料中,功能为消毒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无;甲醛使用在啤酒和麦芽饮料中,功能为微生物生长抑制剂、澄清剂,使用量≤200mg/L,残留量≤2mg/L。目前仅收集到三十余种助剂品种的使用指标。标委会将进一步收集行业提出的助剂使用指标,并对这些指标数据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分析甄别。 新申报品种正在广泛征集 标委会考虑到目前已批准的104种助剂不能完全覆盖食品工艺发展的需要,每年仍有新的品种增补,起草制定了“未列入GB2760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物质的纳入原则”(讨论稿)。 该讨论稿规定:对于新申报加工助剂的物质,在符合加工助剂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必须是国外允许用作加工助剂的物质、国内行业内普遍使用的加工助剂物质、申报材料经专家组评价后认为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风险的物质,才可能被批准。 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物质的来源、生产工艺、化学名称、分子式、理化特性等基本资料;拟使用的食品加工类别、功能、使用量及残留量信息;国内外有关该物质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国外允许用作加工助剂的法规证明文件;该物质在最终产品中的检测方法;使用加工助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利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修订的契机,对于那些生产中必须使用、符合加工助剂的使用要求和纳入标准但目前还未批准的品种,标委会拟扩大征集范围,新增12家协会,开设绿色通道,使未列入GB2760的加工助剂物质能科学及时纳入,健全标准,既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也满足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