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下月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开始实施,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否则,都将被处以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规定》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应当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于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配料清单、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这些内容都禁止伪造或虚假标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食品经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等。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能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也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 (记者王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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