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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新条例实施 销售私宰肉最高可罚十万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8/12  

   8月起,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5号)正式开始实施,条例规定,销售、使用私宰肉最高可罚10万元。为切实增强市场经营户和广大市民肉类食品消费安全防范意识,近日,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大力开展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活动,并将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猪肉等违法行为,确保肉品安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所有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