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饭店食品安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8/17 |
|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并在2小时内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明确指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和缓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如不及时上报、封存原料的,食药监管部门将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等处分;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此外,学校或单位食堂1年内发生两起食品安全事故,将追究学校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