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不给食客发票最高可罚一万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8/16 |
|
新快报讯 (记者吴梦纾)不给食客发票,当心工商开你罚单!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颁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内所有销售食品的企业、士多等,如不主动给消费者发票等销售凭证,最高将会收到工商部门1万元的罚单。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规定,“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