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门统计,全国每年重大食物中毒都在万人以上,死亡人数高达数百。而实际上,我国目前掌握的食物中毒数据仅为我国实际发生食源性疾病的“冰山一角”。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估计数据,食源性疾病的漏报率在发展中国家高达95%以上,即便发达国家也在90%以上。
“3·15”前夕,记者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和副秘书长武高汉。母建华介绍,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7年年主题是“消费和谐”。他说,消费领域有着太多的不和谐因素,其中,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回避。食品企业应重视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高、三低、一个不完善”
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
有调查表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一度低于50%。造成食品安全的原因,武高汉概括为“三高、三低、一个不完善”。
“三高”:一是农药、化肥的滥用程度高。我国是世界上农药、化肥滥用程度比较高的国家。种植业中大量使用化学农药、生长调节剂和化肥;养殖业中,大量使用兽药、“瘦肉精”、抗生素和生长调节剂。化肥、农药的滥用,直接影响了食品的安全性,并且这种影响往往是不可逆的。二是食品加工中被污染程度高。比如加工膨化食品的设备含铅量过高,再比如猪肉注水、矿物油抛光粮食、敌敌畏浸泡金华火腿、用石蜡制火锅调料等。那些无良食品商铤而走险的目的就是降低食品成本,给食品做美容。 三是食品加工中添加物比例高。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化学制品,如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甲醛等现象严重,大到防腐剂、色素,小到胶凝物等。曾轰动全国的“苏丹红”事件就是明证。为了追求食品的色泽鲜红,不法分子在色素中添加了工业用的“田溶红”、“田溶黄”原料。
“三低” :首先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低,且标准不统一。截至2004年,国际食品法典在375种食品中对176种农药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而我国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其次是食品生产集中化程度低,食品生产企业多、小、散、乱。据统计,我国100多万个食品生产单位中70%是小于10人以下的家庭式作坊,分布在各个难以追查的角落。 再次是食品监管的总体水平低。食品监管部门多,分工不清、职能交叉。有时一个环节多个部门插手,有时多个环节一个部门监督。业内对此有一个不太客气的比喻:“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
武高汉接着说:“‘一个不完善’是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我国《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颁布的,其相关标准已经落后,导致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国的毒水饺事件,以食品商的自杀作结,因为韩国食品商知道,其企业承受不了重罚。韩国食品安全法律的重罚条款对不法食品商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应将最低赔偿金制度
纳入法律体系
据一项关于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有8成消费者担心食品质量,但如果买到了问题食品,选择自认倒霉的消费者则占到7成。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说:“要是买一包劣质瓜子能获赔偿1000元的话,消费者投诉维权的积极性肯定会提高。”
武高汉分析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投诉成本过高,消费者要花费很多的财力、物力、精力,投诉的成本远远大于消费者所获得的赔偿,消费者往往觉得不值得。”
他向记者介绍:“在欧美国家有最低赔偿制度,哪怕买一包瓜子,最低赔偿的标准也定得很高。比如在美国夏威夷,最低赔偿额为1000美元,在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州,最低赔偿也是25美元。这就保证了消费者在受到损害后有投诉的积极性。”
“要改变这种情况,政府必须建立鼓励投诉的政策,尽快将最低赔偿金制度纳入法律体系,鼓励消费者在受到损害以后去投诉维权。”武高汉说。
武高汉说:“苏丹红事件发生后,有消费者要求经营含有苏丹红产品的企业进行赔偿,但由于鉴定、举证等困难,消费者个人实现索赔的可能性很小。”
武高汉还建议包括司法部门应积极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消费纠纷。目前消费者以诉讼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仍然存在较多障碍,消费者在质量鉴定、举证、确定管辖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识,诉讼成本高昂,经常限于两难境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心无力,助长了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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