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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应标清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10/11/17  

    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不适宜人群”字体应大于“适宜人群”。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在我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标志、名称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性内容应标注在标签的最大展示面积版面内。“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字体。保质期的标注如果以日为单位,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以月为单位,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联系方式除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有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销售热线、网络联系方式等。此外,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外不得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在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如果配料经电离辐射处理,则需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另外,在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或使用虚假、夸张、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尤其是不允许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及其性质与另一产品相似或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