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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遭遇举证难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更新时间:2009/8/7  

   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引起广大群众关注,尤其是其中关于“退一赔十”的规定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夏季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食品容易变质。近日,有不少消费者在商店购买食品后,怀疑其质量有问题,要求十倍赔偿的投诉增多。但在索赔过程中,消费者却遭遇了“举证难”。

  海产品变质获6倍“补偿”

  读者尚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到物美超市黄河道店购买了20余袋海产品,花了254元。回到家后,他打开一袋准备食用,发现该颜色发暗,且散发出一股臭味,怀疑已经变质。转天,他投诉到南开区消费者协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尚先生与超市及供货商约定,于7月27日到卫生防疫部门去做鉴定。但到了27日,超市和供货商又不同意做鉴定了。后供货商提出,可给予退货,并给尚先生一定补偿。对此,尚先生表示,不同意供货商的解决方案,要求给予十倍赔偿,被超市拒绝。

  记者看到尚先生拿来的未开封的海产品,有的颜色确实发黑,打开后手感发黏,有一股腥臭味。其包装上标明“保质期:10℃以下12个月”,生产日期分别为2008年10月、2009年3月、2009年4月、2009年6月。尚先生说:“我购买这些海产品时,超市并没有将其摆放在冷藏柜里出售,只是放在常温货架上出售,超市内常温是不符合保存温度的,对商品的质量也会有影响。何况我是7月21日购买的,有小票和发票为证,仅在我家放两天海产品就变质了,这可能吗?”

  记者8月4日与物美超市黄河道店取得联系,该店店长说:“该商品的供货商是一家品牌企业,我们进货时,这家企业的各种证件都是齐全的。他怀疑我们出售的海产品有质量问题,当时我们同意去做检验。但尚先生的保存方法有问题,所以我们提出要拿超市的商品做样品检验,而尚先生坚持用自己携带的商品做样品,所以没有验成。超市在出售该海产品时,都是每天早晨将海产品从冷柜里拿出,在货架上只摆3到5袋,当天如销售不完,晚上会放回冷库。另外,我们目前销售的都是近期生产的,把以前生产的商品进行了调换。所以他拿来的6月份以前生产的海米,和我们目前销售的生产批次不一样。”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该海产品的天津办事处负责人,其说法与超市几乎一样。“该产品是应该冷藏的,目前超市里没有今年4月份以前生产的商品。尚先生在什么时候买的?是否按照规定保存了?”对于超市在销售时并没有冷藏的问题,代理商表示短时间没有冷藏,一般对商品质量影响不大。“不管什么原因,如果顾客不愿再食用,我们给予退货,另外给予补偿。赔他钱不是承认我们的产品有问题,是出于他购买了我们的商品,是我们的客户,我们不愿意失去这个客户。”最终,供货商退货,并给予尚先生1600元补偿。

  “十倍赔偿”如何界定?

  在近日接到的投诉里,此类争议很多。如另一消费者在一家超市购买竹荪,消费者自行到检验机构检测,结果二氧化硫超标。可超市在接到投诉后,已经将该商品下架,不认可消费者的检验结果……一般而言,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后,能够保存实物、发票或者小票就可以了。但是有的商店会说,发票是我的,但别的商场也卖,是在我这买的吗?万一你调包了呢?或者把以前买的拿来了,如果商店以这些理由推诿,消费者就面临举证难的境地。

  一直以来,类似这样的问题有很多,比如在罐头、火腿肠等食品中发现异物,也一直是调解的难题,关键在于责任难以认定,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异物是生产中进入的还是开封后进入的,因此也就无法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

  “界定难”,《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其中,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明知”呢?在诸多案例中,商家都可以表示并不“明知”食品是有问题的。例如,消费者在一家超市买了数袋方便面,其中一袋的调料包里面有异物,但是超市却表示“外表看不出来有问题”,不同意十倍赔偿。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呢?击水律师事务所的李梦婧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给消费者造成的侵害事实需要消费者举证。“但食品质量是否合格则理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比如销售者不明知调料包有异物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的免责事由包括(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据此销售者在此范围外提出的免责事由不能得以支持。”本报记者梁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