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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有漏洞 专家呼吁出台实施细则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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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尽管新规加大了保护消费者的力度,但记者近日采访发现,消费者想据此维权困难重重。与此同时,商家们也是一肚子牢骚,问题食品如何界定?恶意购买怎么办?十倍赔偿金是否会诱惑“王海”批量出现?
面对近来不断曝出的问题食品赔付纠纷,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及早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消费者想维权不易 近日,消费者钟女士遇到了件烦心事:几天前,她在某大卖场买了个西瓜,回家切开后发现,尽管西瓜外表非常新鲜,但内部有半个瓜瓤是烂的。当她致电超市客服时,却被告知“没有办法解决,不能赔偿”。她问,为什么不能将生鲜水果纳入“退一赔十”的范围?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问题在无定型包装食品中普遍存在。但厦门的超市卖场大多对“消费者买到腐烂的生鲜食品时怎么办”有明文规定。 即使是定型包装食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可能讨不回公道。厦门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惠指出,根据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并没有对 “明知”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而在实际中经营者恐怕很少会主动承认是 “明知”销售的。这显然会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 此外,中绿食品集团企划总监袁军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如何鉴定食品过期等安全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解读,而消费者一般又不愿意去检验机构开具问题食品鉴定报告,索赔的基础就是动摇的。 商家的牢骚也不少 与此同时,厦门的不少商家也是一肚子牢骚。 “《食品安全法》出台不到1个月,我们就已经与厦门有关部门‘座谈’了好几次。”家乐福公关部经理林小凤苦笑着说,目前大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法存在认识误区,绝大多数消费者遇到问题时都直接要求十倍赔偿,其实法规中规定的十倍的赔偿金是最高限额,并不是一定要赔十倍。 “但新规对最高额赔偿如何认定又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认定时很困难,给超市和消费者增加了不少麻烦。”林小凤说。 林小凤还有一个担心:不排除一些消费者在十倍赔付的诱惑下,进行故意欺骗、敲诈性索赔。 “家乐福外地某超市就曾发生这样的事,一顾客买了瓶低温酸奶,购买时并无质量问题,等酸奶过期后该顾客又到超市买一瓶酸奶,之后将过期的酸奶拿来索赔。”林小凤说:由于购物小票等“证据”一应俱全,超市不得不核查所有的供销账目和货物出仓、上架手续,耗费很多人力物力才搞清楚,可超市为此付出的成本又由谁来保障? 上一页 期盼出台实施细则 面对近来各地不断曝出的问题食品赔付纠纷,业内人士呼吁,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早出台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王惠律师建议:首先,监管部门应明确问题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退一赔十”的操作细则和涵盖范围,有必要将生鲜食品纳入其中。特别对于那些散装食品,可以在标签牌上注明进货日期,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同时,有关方面还需明确消费者的“损失”究竟是什么。如购买的问题食品引起呕吐、腹泻等医疗问题,简单的十倍赔付连基本的医药费都难以解决,更谈不上补偿消费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如出现“三鹿奶粉”事件,“退一赔十”就更谈不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 对于商家担忧的“知假买假”行为,王惠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应出台法规,对这部分人群作出规定。她告诉记者,新的《食品安全法》里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主体是 “消费者”,而“知假买假”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但对这部分人究竟该如何界定,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应对这部分人群予以立法,明确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故意欺骗、敲诈性索赔事件的发生。(记者 孙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