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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问题食品要付出代价”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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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方先生,《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我市工商部门查处的首起销售过期食品案件的举报人。 事件:6月4日,方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勤业一家大超市销售过期饮料,超市随即遭到查处,方先生也拿到了800多元赔偿金。 访谈:在方先生的印象中,在超市里买到过期食品,并不是第一次。“饮料、饼干、茶叶、都遇见过。不过就几块钱的东西,跑来跑去的太麻烦,就算找商家算账,商家也理直气壮:退一赔一,最多送点不值钱的赠品。可现在不一样了,是退一赔十了。像一瓶60多元的蜂蜜柚子茶过期的话,超市就要赔600多元,这样超市才会记住:卖问题食品是要付出代价的。” 记者随后采访了多位消费者。不少市民表示,“退一赔十”的条款助推了自身维权热情的高涨。现在,他们逛超市,带着一种“社会监督员”的心情,如果发现问题,就会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 “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看,超市在食品安全方面还存在管理有漏洞、监管不严等诸多问题。”“12315”负责人说,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单一食品的花费一般不大,问题食品若按照《消法》“退一赔一”的标准索赔,往往耗时费力得不偿失,对经营者的警示作用也很有限。《食品安全法》中“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一方面加大了超市的违法成本,促使其自律,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有利于动员全体民众的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