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主体 转嫁责任将受到从严处理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7/1 |
|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李雨思)《食品安全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在食品安全中的主体责任,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吴清海近日做客中国经济网在线访谈再次强调了这一问题,他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从多方面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混淆视听、转嫁责任的企业将从严处理。未来将着重建立起可以追溯、跟踪、检测的记录制度,以一定方式对社会公开企业生产过程记录,使消费者能对产品追根溯源。
从严处理企业用”障眼法”转嫁责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经营者负首责,政府负领导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的责任体系。但长期以来,企业不仅未重视自己在责任关系中的角色,反而加以利用溜尖耍滑。 在近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是在媒体披露食品安全问题后,企业马上出来声明产品绝对没问题,而当政府检查确有问题时,企业又说只是该批次的产品有问题。吴清海对此表示,企业如果在没有任何调查,特别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信誓旦旦地说产品是可靠的、安全的是没有说服力的表现。而在监管部门检查出它的某批产品有问题时又开始推托,更是丧失责任心的表现。“它总是把消费者的注意力往政府监管部门身上转移。这是企业惯用的障眼法,是丧失责任心的表现。”吴清海说。 现在,企业使用这样的障眼法可能行不通了,吴清海透露,对这类转嫁责任的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将把他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从严处理,要让这样的违法企业受到市场机制的惩处,直接淘汰它。 食品安全检测或作为政府公共服务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以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平台,利用各种制度、方法和手段,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好主体责任。对此,吴清海表示要“写你所做的、做你所写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的一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标准来组织生产,同时以严格的检验制度明自己产品合格。 对于许多企业抱怨检测费用太高,吴清海表示,检验发生的费用不是企业的额外负担。检验是企业组织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明自己产品合格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履行检验责任发生的费用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产品不经过重要的检验环节就出厂,这既是把风险推给了消费者,同时也是企业自己埋下了风险隐患。 但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自购检测仪器昂贵,企业在检测时确实比较困难,目前全国的检验机构大约有几千个,分布在农业系统、工业系统、质监系统等等部门。我国食品方面的检验技术装备水平在很多方面还是比较低的,配套的检验方法也不足。 吴清海对此表示,食品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物质,对食品的检验应该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最近这几年,政府一直在加大对食品检验方面的投入,未来的投入力度还会进一步加大。 另外,针对质检报告“打架“的现象,即同一种产品不同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不同,吴清海也做出了解释,他说不同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至少必须满足三个要素: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资质,必须检测相同的样品,检测的项目也要相同。“一家说合格、一家说不合格,我认为至少是这三个要素当中的一个要素不符合规定造成的。” 将对社会公开企业生产过程记录 参照国外情况,其产品可溯来源制度为食品安全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生产过程记录是企业证明自己的生产过程合法合规的“日记”,也能有利于企业的生产。 我国的新食品安全法一大亮点就是对此有了相应规定,要求自建原料基地的企业,应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做记录,并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所有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检验样品也要保存下来。 吴清海透露,国家质检总局正在拟定有关规章,对安全控制过程的记录作出规定。“我们建议今后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的生产记录,就好像家庭厨房一样,家庭成员随时都可以到厨房看看母亲是怎么做饭的,心里就有底。”吴清海说。 但他认为,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很长的过程,仅仅依靠食品生产企业是不够的,这还关系到食品加工环节的上游的生产组织形式。当前,我国食品行业包装材料、添加剂、特别是农业生产环节的组织程度还比较低,成为现代化过程当中最艰巨的任务,只有以坚强的科技手段为支撑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