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农业部七项工作助推各地“瘦肉精”整治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5/9  

北京5月9日报道:记者从农业部获悉,为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要求,4月下旬农业部等9部门及时开展“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专项整治联合督导检查。从督导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全面部署工作,“瘦肉精”整治工作迅速展开。

    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加强养殖场户指导教育。各地广泛张贴宣传教育材料,告知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切实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二是强化生猪经纪人监管。河北、山东研究健全生猪经纪人备案程序,严防贩运环节饲喂“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三是“瘦肉精”检测与产地检疫同步实施。湖南省在产地检疫的同时开展“瘦肉精”检测,对检测发现的不合格生猪和猪肉产品,一律不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禁止上市销售。四是强化市场准入。江苏省对苏南五市开展“内检外堵”监管督导工作,健全制度,要求大型超市销售的猪肉,由供货商提供无“瘦肉精”保证书。五是强化“瘦肉精”案件查处。各地根据线索,加大摸排力度,查处了一批“瘦肉精”违法案件。湖南省在全省设立20个“瘦肉精”案件专门侦办机构,加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六是加大抽检力度。广州市对进入市场生猪的抽检率由10%调整为15%-20%,东莞市对待宰生猪严格实施“天天检、车车检、批批检”。七是强化社会监督。河北、山东公开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投诉举报。

    下一步,农业部等9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指导各地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