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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施行首日 南京现十倍赔偿第一案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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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今后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的赔偿金。新法施行的第一天,南京就爆出了十倍赔偿的第一案。因为买了变质的粽子,市民吴先生昨天在鼓楼区消协的调解下得到了超市10倍的赔偿。 5月29日下午5点多,吴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两袋“一康”肉粽,一共11.2元。晚上7点钟左右,吴先生吃了一只,80多岁的老岳母吃了几口,吴先生的妻子则刚准备吃,但她打开后就觉得不对劲,有股怪味,连忙制止老母亲:“赶快不要吃了!可能坏了!”吴先生将信将疑,鼻子凑过去仔细闻闻,发觉粽子确实变质了,于是立刻带上粽子找超市讨说法。 当时,吴先生和岳母还没不适反应,但他担心,岳母年纪大了,吃了变质食品万一有个三长两短不好交代,就要求超市写一个说明,在15天之内,如果岳母的身体出现不适,就来找超市赔偿。但超市认为这个担保的时间太长了,不肯写。双方就此僵持着。 吴先生投诉到鼓楼区消协,消协工作人员首先建议吴先生带岳母去医院做检查,前天他听从了这个建议。经过检查,80多岁的老人暂未发现什么不适的症状。有了这个结果,吴先生也放心多了。昨天,消协将吴先生和超市的相关负责人约到一起进行调解,超市负责人承认,自己卖的粽子的确有问题,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是在6月1日前买的粽子,按照“消法”规定,也只是“退一赔一”,但超市方面主动提出,按照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吴先生买粽子花了11.2元,10倍赔偿是112元;另外补偿吴先生为这件事所花费的车费等88元,一共200元。吴先生带岳母检查看病的费用,也由超市承担,吴先生对这样的结果比较满意。双方签字后,此事圆满解决。(陈英 鼓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