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进口食品没中文标签就是违法 假货可要求“一赔十”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5/27  

  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昨天上午,省食安委办公室和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在武林广场正式启动,全省各地也同时举行启动仪式。

  在5月26日到6月1日一周时间内,全省各地将结合实际,通过开设咨询台、印发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及科普展览等形式,多角度、多渠道、多样化地宣传《食品安全法》。

  省食安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黄萌说,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对该法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宣传活动将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和“走进机关、走进企业、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进乡村”的要求,通过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意识,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社会氛围。

  【有请专家】

  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作为消费者,您对《食品安全法》了解多少?《健康新闻》简要摘编了法案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条款,并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处处长卢永福、副处长吕伟刚进行了解读,以便您更好地学法、懂法、用法。

  关注一:举报、投诉、咨询不得推诿

  《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该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卢永福解读:食品安全涉及多个部门,遇到消费者举报、投诉、咨询,本条的规定能从法律上解决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现象。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就是说属于本部门的事,就得积极解决;不是本部门的事,也要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其他部门解决。

  关注二:明确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订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卢永福解读:本条的规定赋予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在食品安全标准发布前,就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这在以前的立法中是没有过的;同时消费者能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在以前要么查不到,要么查到了也要收费。

  关注三:进口食品要有中文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外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吕伟刚解读:标签也有了专门的标准。以前商家促销时,可能还会拿进口食品上的英文标签说事,说这是真正的进口食品。以后如果进口食品中没有中文标签,那就是非正规渠道进来的。这有利于消费者购买食品。

  关注四:假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吕伟刚解读:这是《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个亮点,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前消法规定是一赔二,现在是一赔十,力度更大,而且是从法律的高度上进行了保障。同时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先承担消费者的赔偿,后缴纳罚款、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