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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安全教育纳入课堂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5/25  

   天健网消息(记者 韩晓菲)记者从市安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从6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学、生活等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据了解,《监督管理规定》共六章三十二条,是对《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针对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近5年来的一些成熟的的做法和经验,写进了《监督管理规定》,凸显了大连立法的地方特色,体现了务实性、创新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我市从2005年起,在全国率先实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政策,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使用效果,在全国都是领先的,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2007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正式写进《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而且具体明确了五个方面的使用范围。本《监督管理规定》在《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既可调动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推动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同时又保证市县两级政府的专项资金使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章第六条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互相通报相关安全生产信息,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准确、畅通。《监督管理规定》特别要求,“建设项目审批或者登记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一规定,有利于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管理,以及其它建设项目审批或者登记部门在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中的协调配合,有效防止一些新上项目漏做“三同时”,进一步从源头上防范事故。

    在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规范方面,有多处创新。比如,在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首次增加了第八条第四项职业健康条款,要求“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高温季节作业的从业人员,采取保健措施,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第九条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一条是职位和待遇要求“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这是在造船重工探索设立安全总监取得经验后,以法制规范的形式,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面上推广。

    第三章第十七条要求七个方面的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作业时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这七个方面的危险作业,不仅作业危险程度高,有的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尚不完善,从多年的实践来看,事先有针对性地制定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安全确认,就可以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监督管理规定》中用第四章一个章节、共六条的篇幅,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出规范,体现了对公共场所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明确了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加强对举办大型活动、燃放烟花爆竹、户外广告设施、危险旅游项目由以及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要求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学校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保证旅游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

    市及县(市)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设定的三项行政处罚进行处理。这三项罚则,分别针对违反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另外,《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还规定“发生一至二人重伤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设定了这些罚则,更体现了《监督管理规定》的力度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