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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一罚十”不足以威慑制假售假者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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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彰显出立法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即体现在购买了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10倍价款的赔偿。平心而论,如果与以往对问题食品的罚款是货值的3倍相比较,10倍的赔偿的确是一个很大的提升,但仍不足以震慑利欲熏心的制假售假者。比如,数元一袋的问题馒头,只需向消费者赔偿几十元,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在乎这笔“小钱”的。就此意义而言,如果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守法成本,我们的食品安全环境尚远未达到理想的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