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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用餐应出于自愿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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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昨天下发有关通知指出,学校要坚持学生在校用餐自愿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原则上不设超市(小卖部)。 通知指出,学校要坚持学生在校用餐自愿的原则,处理好方便学生用餐和确保卫生安全的关系,努力改善供餐方式和餐饮质量,切实做好校内供餐组织工作。要建立学校餐饮服务准入机制和不良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食堂质量评估、绩效考核等制度,积极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合作,加强对学生食堂价格、质量、食品卫生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同时,要坚持学生食堂公益性原则,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对公办学校学生食堂的水、电、燃气费用实行公益性补贴;学校对学生食堂的场地、设备应实行“零租赁”,切实降低学生就餐成本;学校自办食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学生午餐价格。教职工就餐应做到与学生同质、同价、同餐,成本应单独核算,严禁将教职工用餐费用分摊到学生用餐成本。要建立健全原料采购100%索证、索票制度、晨检制度和台账记录制度。 市教委强调,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学生教育工作。学校应结合主题教育,加强安全午餐、营养午餐、健康午餐的宣传与教育。学校可通过建立由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学生午餐民主管理委员会,召开座谈会,设立学生供餐质量反馈信箱,发放午餐质量调查表等形式,及时了解学生对供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学生食堂餐饮质量。 通知还明确,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原则上不设超市(小卖部),中心城区以外有住宿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生活确需设立超市(小卖部)的,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工商营业、卫生许可等证照后方可营业。本市高中是否设立超市(小卖部)以及具体管理措施,由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允许开办的校内超市(小卖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