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不应滞后 |
文章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0/9/2 |
|
8月25日,一家国际环保组织发表的《“毒”隐于江——长江鱼体内有毒有害物质调查》报告显示,在取自重庆、武汉、南京以及马鞍山四市的野生鲤鱼和鲶鱼体内,均测出了被称为“环境激素”的壬基酚和辛基酚,这两种物质可导致雌性性早熟等性发育和生殖系统问题。武汉市农业局人士表示,我国淡水产品通常只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物质的残留,法规尚未对壬基酚、辛基酚的使用和检测进行规定,监管缺乏法律依据。(据8月31日《湖北日报》报道) “环境激素”“壬基酚”“辛基酚”,这些新近热门的专业术语让非专业的人看得云里雾里,但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环保组织在野生鱼类中检测出了这两种有毒物质,我国的法规却未对这两种物质的检测进行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监管也就无从谈起。 民以食为天,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食品生产商家利欲熏心,安全标准不达标。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三聚氰胺奶粉”让上万名婴幼儿患上泌尿系统结石。另一类是动植物生长的自然环境变化所造成,但自然环境的变化根源还在人类身上。长江“毒鱼”并非天生有毒,毒鱼源于江水污染,江水污染则是污染企业向江内排放污染物造成。 然而,在这些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缺乏相关检测规定和法律,法律法规未对“环境激素”的生产、使用和排放进行管理。这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滞后于社会和环境的变化。正如中科院水生所研究员、环境毒理学专家周炳升所说,国内淡水鱼体内含有壬基酚和辛基酚其实比较常见,虽然也可以检测,但国内还没有对壬基酚和辛基酚在食品中的含量上限设定相关标准。 当前社会飞速发展,工业化建设也在日新月异,化学类产品大量应用,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也不能一成不变,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同时,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应该及时更新,防患于未然,莫等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后才进行相关改进。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偏低、滞后,也引起了相关部门和国家的重视。8月29日,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成立,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国家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提供帮助,使法律及配套的法规更加健全、完善,实施更加到位。期待相关立法和监管能够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