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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亮剑”,能否从此吃得放心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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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福尔马林、硫酸铜……这些枯燥的化学名词已演化为国人耳熟能详并且闻之色变的口头语,显示了物质丰富年代的另类困局,生产的、监管的、消费的、维权的,经济的,甚至精神的。
谁都知道“民以食为天”,谁都知道人不能吃什么能吃什么,无论生产者还是监管者,按说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为何成为国人每天的忧心所在? 昨天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能够让生产者小心、监管者细心、消费者放心吗?能扫除阴霾还食品领域一片蓝天吗? 法律有突破 14年前,《食品卫生法》开始施行,昨天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则历经立法机构四次审议,最终得以高票通过。一部法律从“卫生”向“安全”升级。 舆论注意到法律在诸多方面的突破:对于公众广泛质疑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对食品的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予以统一;确立了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等等。 新华社评论员文章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标志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监督、严格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长江日报》评论认为,《食品卫生法》施行显示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显示人们对食品问题的认知在不断扩展,食品安全观念在不断提升。从新法规的内容看,它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的层面,转向生产经营销售等内部诸多环节,更显全方位和系统性。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食品安全标准更统一,监管目标和尺度更明确,等等,新法规所呈现的种种新意带给人们新的期待。 《南方都市报》的社论也认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且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这些新提法,均着眼于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无疑将使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技术大为改善。 监管是软肋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我国已发布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18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2900余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634项,但食品安全之所以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伤痛之一,说明我们缺乏的不是法律文本,而是绝对刚性的执行和绝对严厉的惩罚。 对此,《南方都市报》社论指出,食品安全的深重之痛,首要仍在于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这种难以尽述的体制之痛,不仅存在于街头巷尾、引车卖浆的小商小贩身上,也不只是违规种植、自产自销的城郊菜农身上,在三鹿有毒奶粉案件中,它甚至公然发生在国家知名企业身上。甚至也不仅仅是市场失灵,行政监管领域也出现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渎职失职的严重事件,导致食品安全险象环生。 监管部门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人民日报》时评指出的关键点: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的“把关人”如何行动起来,如何解决“九龙治水”的制度难题,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因为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比如,对于食品的监管政出多门,部门之间责任不清,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扯皮;比如,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慢半拍”,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听不到权威的声音;比如,对于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国家公职人员处罚过轻,出现问题后,没有人承担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珠江晚报》的评论则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良心工程,但从既往的例子可以看出,在暴利面前,指望良心实在靠不住。别说食品企业可能铤而走险,地方政府也可能会因局部利益而进行护短,监管部门也可能因为“责任心”问题而导致监管失灵。所以,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食品安全法,只是食品安全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执行须合力针对“十倍赔偿”的规定,《检察日报》评论并不乐观:消费者发现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得先去鉴定食品有问题,或者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继续销售,而且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之后,搭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而最后可能得到的,也不过是数额不高的赔偿金。作者建议,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十倍的赔偿金”作为下限,在每一起食品诉讼中,胜诉的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至少能支付律师费及其一切诉讼开支,并且能有所斩获,小赚一笔;而厂家和商家至少要因交纳赔偿金而感到十分心痛,这样,震慑效果就能达到了。 如何让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红网提出了很好的建议:首先,让消费者维权途径畅通起来,方便消费者举证和举报,维权举证成本应从“自费”逐步过渡到免费;其次,职能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查处和打击力度,变消费者被动举报发现为职能部门“提前”和主动介入;第三,司法审判机关应当搭建“绿色通道”,为消费者“十倍赔偿”诉讼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南方都市报》说,鉴于社会生活极其复杂,食品生产流通广布难察,唯有政府监管、市场自律与公众自检诸多机制畅通合作,有效运转,方有可能推动食品安全状况改换新天。 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本身也要进行监督。《珠江晚报》的评论就指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督只是有限的监督,必须发动广大群众的社会性监督,包括对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督,杜绝选择性执法。不能让处罚性条款成为观赏性条款,从而在执法的过程中被打折扣,架空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问题,光靠执法严苛也许并不能完全规避。《重庆时报》的评论说,企业伦理、商家信誉都是维系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经纬线。中国网的评论持相同的看法: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食品卫生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新华每日电讯 (记者姜锦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