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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到问题鱼获十倍赔偿 新法实施后武汉首例 |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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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报道,买来一包野鱼,却吃出一颗牙齿。昨日,商家主动按价十倍赔偿。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第一天,武汉出现首例十倍赔偿案。
谢小姐介绍, 谢小姐谈到此事,至今还感觉恶心。她联系生产厂家“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对方派一胡姓经理专程来汉处理投诉。 胡经理提出,需确认此牙齿到底是哪一类动物的,否则不予赔偿。谢小姐跑了硚口中山医院和质监部门,都无法检测出牙齿具体属哪一类动物,中山医院只能确认“非人齿”。 接到投诉后,中南工商所执法人员万文生进行调查核实,他称预包装的食品中含有异物,可视为“问题”食品,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最高可以索赔十倍。经调解,良品铺子方面主动提出按照10倍价款赔偿,也就是93元,同时赔偿谢小姐误工费、路费等407元,共计500元。 中南工商所执法人员表示,将对湖北土老憨公司生产的清江野鱼进行深入检查,如果发现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将依法对公司及经销商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