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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食品须标营养成分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1/13  

    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公布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增了“婴幼儿食品标识应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条款。新规定即日起施行。

  在原规定条款“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基础上,新规定增加“应标注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条款。新要求增添的内容还有“标注贮存条件”、“应标注食品的成分”。

  考虑到生产商原有的食品包装库存减少浪费,质检总局要求,明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继续使用原有标识包装,可采用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方式。从明年6月1日起,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规定的将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