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制度创新构筑食品安全五道防线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3/17 |
|
青海新闻网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是,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面对餐桌时心存疑虑。一次次的食品安全危机检验着食品监管部门的能力,也拷问着食品生产企业的公信力。因此,确保老百姓生命安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体系迫在眉睫。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怎样做才能弥补现有的监管漏洞,确保食品安全?
监管:突出全程环环紧扣 从田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 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失去最佳监管时机。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可谓是这一监管体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参与法律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难以有效防止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重演,食品安全状况也很难有大的改观。” 经多方研究,《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作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此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 风险监测评估: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多数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安全标准:制定统一食品国标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太旧,未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夺命果冻到可能致癌的PVC保鲜膜……标准的陈旧与缺失让食品安全的防线一次次失守。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家指出,标准就好像是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这面墙不但要完整统一,而且要不断地加固加宽加厚,才能真正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 食品添加剂:严禁擅自添加 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但食品添加剂因此背上骂名。 同时,食品添加剂本身在使用中也存在监管不力、滥用现象突出等问题,导致社会上“谈添加剂色变”。 为此,《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强化责任:重典治乱象 明知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但是不法分子仍然将其掺入牛奶以牟利,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惨痛教训敲响的警钟振聋发聩。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规范和要求,但是如果生产者没有良心和道德,再多的规范也枉然。为此,《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额提高为货值金额的10倍。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章立制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各部门、企业等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监管制度落到实处。(作者:格尔木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忠东)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