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复方甘草片、新达克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假乱真 |
文章来源:浙江在线 更新时间:2010/5/4 |
|
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假乱真 一些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等产品,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并宣称具有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使许多消费者误当药品购买使用。日前,海盐县开展了“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县109家药品经营企业,全面检查了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鼻炎立通口腔抑菌剂”、“妇科千金凝胶”等产品,外形包装和药品相似,宣传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等也和药品一样,但仔细辨认发现,其标示为“豫卫消证字〔2005〕第0008号”、“豫卫消证字〔2004〕第0030号”,并无“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业主下架暂停销售,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据介绍,非药品冒充药品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广卫食字〔2005〕第2号),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第二类是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豫卫健用字〔2003〕第163号),不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国药准字H61020001)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第三类是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痔疮膏”(豫卫健用字〔2003〕第070号),名称暗示产品具有治疗痔疮的疗效。第四类是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666皮炎平”(豫卫健用字〔2003〕第069号),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这四类产品都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外形却很像药品,有的还自称有治疗功效,存在一定的欺骗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认准药品的批准文号,其标准格式为:国药准字+1个字母+8个数字,如“国药准字H10940128”,只有具备这个“国药准字”文号的产品才是药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