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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食品广告只能由机器人代言? |
文章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更新时间:2009/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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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外
明星们都支棱起耳朵给我听清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首次明确表态:“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怎么个倾家荡产法儿呢?李援解释说,倘若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但产品还是出现了问题,《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实施后,代言明星应承担“连带责任”:“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财产作为赔偿。”看完这样的解释,我真怀疑李援作为立法者,是否曲解了自己参与起草的法律?依我看,这样的解释不仅等于断绝了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可能,也断绝了所有普通人代言食品广告的可能,以后的食品广告怕是除了生产经营者本人或机器人、虚拟人物“代言”外,没人再敢接单。 而事实上,按李援的解释,连机器人也是无法为食品广告代言的。李援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进一步说明:“三鹿企业把全部家当赔完了,涉及的广告公司、电视台等媒体、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的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这也就是说,以后无论广告公司、媒体还是明星本人(乙方),想承接食品广告,必须事先跟其经营者(甲方)签订诸如“假如甲方将来因技术原因或坏良心而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一类的合同——这不等于让所有广告公司和媒体都退出食品业广告吗? 我当然理解立法者的一片苦心,当前虚假广告泛滥,也确实有那么一些“有奶便是娘”的明星在误导消费者,但立法却不能使性子,更不能有病乱抓药。事实上,单就明星代言而言,一定程度上讲,一种产品出了问题,明星也是受害者。因为明星不是技术监督局局长,也不是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他(她)不可能也无力在履行了详细审查一种产品的各项手续和证照等法定义务后,还去保证该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中不出纰漏或问题。而经营者给明星呈出的相关手续和证照,都是有关部门核发的,为此我想问,有关部门已经“担保”过的合格产品出现问题,“倾家荡产”的不是有关部门,而是明星,这说得过去吗?我这样说,绝不是说明星在其所代言的产品出事儿后可以逃脱干系,但很显然,这种连带责任却不应是“无限责任”,比如我们可以要求其出于道义退还代言费或根据情节加倍乃至成倍偿还,而要其为自己并不知情的错误“倾家荡产”未免太过严苛,这样不仅曲解了我国《担保法》和《民法通则》里的“连带责任”定义,对法律造成伤害,也势必阻碍我国食品业及广告业的良性发展。还望立法者三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