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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组织学习刑法修正案有关食品药品犯罪行为的规定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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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了《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食品药品犯罪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修正案修改了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调整了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在刑法第408条后增加一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上述规定的出台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更好的履行监管职能,还要注意区别食品药品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会议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要注意加强学习该规定,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同时要求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管妮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