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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首部价格条例昨获表决通过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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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价格条例》,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行12年来,我省首次发布价格条例。
“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写入其中,这在我省地方法规中还是第一次。条例还从法律角度对低收入群体进行政策倾斜。 而刚刚通过的价格条例已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体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对困难群体实施临时性价格补贴。” 这就意味着,目前发放价格补贴这样的举措将由现在的政府部门临时下文决定,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今后,政府发物价红包,将得到各级政府部门不折不扣地实施。 作为维护低收入群体利益的核心规定,“价格补贴”也是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之一。那么联动机制该如何执行,什么情况下开始启动价格补贴? 在24日举行的法规发布会上,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该负责人指出,当食品、居住类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比如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5%,造成特困家庭消费性支出超过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0%时;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超过5%时,将启动补贴机制。补贴标准实施分级测算,其中城市低保对象由省物价局提出补贴意见;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补贴标准,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水电气调价要关注困难户 价格条例规定,制定一些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严格控制其利润率,制定或调整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时,应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在这些规定基础上,一些公益事业、公共服务,比如供水、供电、供气、城市公交等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服务项目,将是调价关注重点。 哄抬物价最高罚款百万 条例明确指出,如果经营者有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如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也会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记者邵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