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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食品安全不允许试错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09/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发布会上指出,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在于不允许试错机制,如果错了再纠正,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对此食品安全法做了一系列规定。

    食品添加剂不得擅自生产和使用

    针对社会上比较关注的问题奶粉事件,以及OMP事件,信春鹰介绍,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对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更加严格,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

    信春鹰介绍,食品添加剂的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同时又进一步规定了两个要求:技术上确有必要,并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针对第一个要求,信春鹰解释,现在有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面粉中的增白剂,有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就不能添加。很多人已经意识到,那些最朴实的食品是最安全的,反而是加了很多色素、颜料的食品可能是不安全的。

    第二个要求,是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信春鹰解释,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即使无害,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信春鹰介绍,这是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强化。很多国家都有召回制度。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比如有的企业明知道自己的食品出了问题,但是不主动召回,怎么办?现在法律规定,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有关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召回。类似的还有一个停止经营制度。这些制度,对于解决现在的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都是非常有效的。

    在明确规定生产者要对公众、社会负责任的前提下,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一些具体制度,比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要取得许可,就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另外,还规定了索票、索证制度,生产者生产食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和食品相关的产品,要有记录,要索票、索证,建立台账,这对食品生产者是一个有力约束,有利于建立责任追溯体系。

    消费者可十倍索赔

    针对法律责任问题,信春鹰介绍,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体制没有监管空白,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责任人都会受到应有的查处。

    信春鹰说,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有着监管模式的转换。以前特别注重食品卫生,更多强调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现在的监管链条大大推前了。食品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已经延伸到了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和养殖的领域。这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同时也是体现源头管理的重要措施。

    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信春鹰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措施,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另外,在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应该说,本法对于生产和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是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