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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买到已过期食品可要求10倍赔偿 |
文章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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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商局日前明确规定出7项涉嫌“明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今后,消费者发现商家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已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工商进行投诉,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食品十倍价款的赔偿。 买到已过保质期食品可要求10倍赔偿 1月7日,家住行唐县的刘女士投诉称,她在小区附近一家便利店买了一些食品,回到家发现,其中有一包面包已经超过保质期三天了,刘女士找到便利店要求退款,经营者拒绝了刘女士的退款要求。后刘女士在该县工商局的调解下,不仅退还了购物款,还得到了十倍价款的赔偿。 石家庄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张培恒介绍,上述案例经销商谎称不知道是否过期,是站不住脚的。像面包等类食品包装上一般都标注了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都应事先知道。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于其“明知”而为,消费者如果因此而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可以获得食品价格10倍赔偿。 7项涉嫌“明知”的违法行为“戴上紧箍咒” 去年底石市工商局根据工作实际以及以往处理过的相关案例,明确列出了7项涉嫌“明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来约束食品销售者: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为销售食品,擅自更改、调换已过或者临近保质期(生产日期)标识的;同一违法事实已经受到处罚仍然再犯的;同一批次食品经工商部门抽检、送检确保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媒体上公布后,仍上架销售的;故意采取不正当竞争等不法手段销售产品,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的;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责令下架,案件未处理完结,未经同意擅自上架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 石家庄市工商局食品处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经销商涉嫌上述7种行为的,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食品十倍价款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