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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不应套用民间惯例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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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望于月底出台,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进入这部法律,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继承和升华。(见昨日 《成都商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的一倍,指的是加倍赔偿。即将出台的 《食品安全法》套用民间惯例“损一罚十”,虽有加重处罚含义,但食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用民间的惯例作为处罚的上限,缺乏严谨的科学法理。 食品安全维系人的生命,一旦人们食用了不安全的食品,不仅直接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还造成人的精神巨大伤害,简单地用“损一罚十”,作为对生产和销售有害食品的人和单位进行处罚,看上去处罚的金额是加大了,实际上这种给食品犯罪金额设立上限的办法,会使违法者更加心里有底,甚至还会从违法成本上打起小算盘,采取被你逮住了,罚十就罚十,逮不住,还是赚个死。因为,大多冒假伪劣有毒有害食品,都是以极低的成本来换回极高的利润,给处罚违法生产和销售食品定上限,等于是给违法者留下了铤而走险的机会,对打击食品犯罪反而不利。 再者,保障食品安全套用民间惯例 “损一罚十”,对受害者来说,也不公平。因为食品不同于其他商品,一般来说日常生活类的食品,价格都很低廉,高的不过几十元,低的才几元钱,因为是常用,每天还少不了,往往很难留下购货凭证。而一旦消费者购买了有害有毒的食品,那怕是几元钱的,也会造成对身体的伤害,轻则闹病,重则打针吃药住院。如果让这一类的消费者去商家厂家索赔,不仅困难重重,即使“损一罚十”,也太不上算,到头来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我们常常说立法要加大对违法者的犯罪成本,从用经济手段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来说,就是要罚得让违法者心惊肉跳,罚得那些铤而走险者打不起家伙直至倾家荡产。而套用民间惯例“损一罚十”来对待食品犯罪,无疑有点像高射炮打蚊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