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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星辰”药店违规售羊胎盘胶囊 遭市民投诉
文章来源:东北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0/4/9  

“海王星辰”违规售羊胎盘胶囊 遭长沙市民投诉

  “海王星辰”违规售羊胎盘胶囊 遭长沙市民投诉

  1月26日,长沙市民黄先生向记者投诉,称“海王星辰”药店销售卫生部门明文规定“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羊胎盘食品。

  原来前不久,妻子要求黄先生代买两盒羊胎盘胶囊,他按照妻子的要求,以644元的价格,在“海王星辰”药店买下两盒“美澳健”羊胎盘胶囊后,他惊讶地发现,羊胎盘根本不能作为食品原料,对此,卫生部的卫监督函(2008)322号文件予以明确规定。2月1日,供货方广东龙力贸易公司告诉记者,“我们的羊胎盘制品已经撤柜”。

  从药店买回两盒羊胎盘胶囊

  1月26日,长沙市民黄先生告诉记者,前不久,他应妻子的要求,到黄兴路沃尔玛超市的“海王星辰”药店购买两盒羊胎盘胶囊。羊胎盘?黄先生说他当时十分惊讶,他记得在理发店做美容时,美发师曾经推荐他用羊胎盘做护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黄先生心里嘀咕,莫非这羊胎盘制品不但能做美容,而且还可以吃?黄先生心里虽然很是怀疑,但他还是应妻子的要求花644元的价格,在“海王星辰”药店购买了两盒“美澳健”羊胎盘胶囊。

  通过观察羊胎盘胶囊的外包装,黄先生发现,羊胎盘胶囊的主要成分为“羊胎盘、明胶”等成分,装这款胶囊的盒子一面标注的全为英文,背面则用大号字标明“‘美澳健’羊胎盘软胶囊”,侧面注明为“美国B&H公司授权”,由“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总代理,制造商为“广东美丽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则在“广东河源市区新江三路”,生产日期为2009年4月3日,包装盒上还有“粤卫食证字【2003】第1600A00071号”的标识。

  黄先生心里更加纳闷:这款产品说明是由美国公司授权,而真正的生产基地却在内地,莫非这其中有诈?

  卫生部门: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回到家中,黄先生将两盒羊胎盘胶囊交给妻子后,便一头扎进了书房,从网上查询羊胎盘相关产品的信息。

  在互联网上,黄先生发现更多的是羊胎盘胶囊的销售信息,并未发现其对消费者有害的信息,就在黄先生为自己的无端猜疑而自我嘲笑的时候,一条信息进入他的视野。

  黄先生看到,在卫生部的官方网站上,刊载了一条编号为“卫监督函(2008)322号”的批复。批复标题为“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批复中指出:羊胎盘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在我国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批复时间为2008年8月11日。

  黄先生意识到,该羊胎盘胶囊的包装盒上标明是“粤卫食证字【2003】第1600A00071号”,说明它是作为食品在销售,药店在销售卫生部禁止销售的食品。药店和生产商为什么不遵守卫生部门的明文规定呢?想着妻子长期服用这些违禁食品,黄先生不禁心急如焚,愤而向媒体投诉。

  供货商称“已撤柜”

  2月1日中午,本报记者拨打了“美澳健”胶囊包装上的电话“020-38731499”,该自称为“美国纽约州美国美澳健公司中国区营销总部”的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接到了卫生部门的通知,知道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使用,厂家在去年下半年就已经停产,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已经通知各大药店撤柜。

  对于记者“什么时候通知撤柜?为什么长沙的‘海王星辰’药店还有销售”的质疑,该自称为“美国纽约州美国美澳健公司中国区营销总部”的负责人称,未经过调查了解不能给记者答复。但不可否认的是:消费者黄先生在2009年底,依然购买到了“已经停产、撤柜”的违禁食品,而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4月3日,晚于卫生部门的2008年8月11日的批复。

  随后,记者先后暗访了长沙的多家药店。(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在长沙黄兴路沃尔玛“海王星辰”药房,当记者提出要购买羊胎盘制作的食品,柜员很谨慎地看了记者两眼,说羊胎盘制品已经撤柜,当记者追问“前几天不是还有卖吗?”该柜员称就是最近撤柜的。随后,记者在长沙四方坪、省人民医院附近的多家药店进行了调查,记者发现依然有种类繁多、品牌各异的羊胎盘制品出售,价格在每盒200-300余元不等。

  而记者来到位于长沙湘雅医院附近的恒泰大药房时,该药店老板表示,“几个月前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说羊胎盘相关制品有不合格成分,可能危害健康,我们已经按照通知撤柜。”

  律师称“可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认为,对于药店销售卫生部门明令不得销售的药品、食品,这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因受蒙蔽购买了这些违规销售的药品、食品,可以选择依法追究生产商或销售方的责任。

  叶翔锋律师表示,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第十七条第二款则规定: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而2008年8月11日,卫生部在卫监督函(2008)322号《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中明确说明:羊胎盘在我国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因此,叶翔锋律师认为,药店销售“羊胎盘软胶囊”供人食用,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而违反规定销售禁售食品,消费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