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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受重罚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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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阜南县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个体工商户余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实施5000元的经济处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实施以来,阜南县工商局开出的首张食品安全罚单。
日前,阜南县工商局段郢工商所在对辖区市场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余某经营的食品超市柜台上摆放有过期食品。通过仔细检查,共发现有黄金搭档、核桃粉、黑芝麻糊和豆奶粉四种8盒(袋)食品超过食品包装袋上标注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时间最短的5天,最长的9个多月,货值金额196元。工商人员依法对经营者余某进行询问,余某承认这些食品过期,辩解说自己也经常查看食品的保质期,因商品样数多,平时忙,有时就没能看清。执法人员遂对过期食品依法进行扣押。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鉴于余某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此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在取得充分证据,履行法定程序后,阜南县工商局日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扣押在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