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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丸滞销 想歪招搞假冒
文章来源:辽沈晚报  更新时间:2010/4/25  

 “他冒用我们的产品销售,工商局都处罚了,应该赔偿我吧? ”天合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拿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将假冒他销售的李某告上法庭,最后却输了官司。

  肉丸滞销 想招假冒

  小李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地区开了一家肉铺。 2008年9月21日,他进了100箱牛肉丸,“进价是每箱54.8元。”不过,这批牛肉丸却压在了手里,“55元的价格都没卖出去。 ”

  于是小李让自己的业务员小张印制了带有“山东天合堂食品公司”厂名的包装箱100个、包装袋4400个——“他家的销路好啊! ”

  2008年12月2日,他把自己手里的牛肉丸原包装袋去除,用自己印制的包装袋、包装箱重新进行包装,然后在自己的肉铺以每箱6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工商上门 全部罚没

  不过,这批肉丸刚刚卖出了8箱,麻烦就来了。

  接到举报,沈阳市工商局皇姑分局经过调查,在小李的仓库内查获剩余的假冒货物92箱,皇姑工商局于2009年4月27日,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

  接到处罚不久,小李的肉铺就在2009年5月20日被注销了。“这次是抓住现行了,我们认为他肯定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由于我们产品质量好、成本高,进价也高,他就暗中从别人家进货,以我们家产品的名义卖,使我们公司产品无法销售,积压大量库存,严重损害了我们公司的权益。 ”

  状告侵权 竟然败诉

  天合堂食品公司于是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赔偿损失3万元。“我们之间没有代理关系,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而且我们销售的肉丸产品,无论从包装的图案、颜色,还是从生产厂家上都与原告有明显差别,用肉眼即可区别开来,而且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知名企业,我们不同意赔偿。 ”小李表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可以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但前提条件是该企业的字号应当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天合堂”字号已成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字号,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告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