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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 蒙阴一食品企业遭查处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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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最近,蒙阴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家食品厂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生产日期进行了立案查处。 目前,企业生产销售进入旺季,定单较多,由于担心有时客户要量大,一时生产不出来,就对连续几天生产的产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想等发货时随发货随打印同一天的日期。近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食品厂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成品食品597公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执法人员向企业宣传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改正;并将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